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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华人菲律宾生活指南] 菲律宾共和国第7919号法案

时间:2017-5-8 14:16 0 4968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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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共和国第7919号法案


本法案授予透过社会融合方案让在菲律宾的外侨通过一些条件下获得合法居留权。

由菲律宾参议院及众议院组成的国会批准:

第一节 名称——本法案将成为“1995年外侨融合法”。

第二节 政策宣言一一政府将控制及管制外侨进入领土,以及融入国家。为了这个终极目标,非法居留身份的外侨将根据国家安全及利益,以及遵循国际承认的人权,融入菲律宾主流社会。

第三节 范围——在本法案生效后,所有在1992年6月30日之前入境,并在现有法律下,在菲律宾非法居留的外侨,包括那些以良好诚信来申请第324号行政令下的权益者,并在1988年11月21日之前或后获批准者,在满足本法案的规定后,将被授予合法居留权,而不会在共和政府第613号法令或称为1940年菲律宾移民法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中被起诉,包括缺乏菲律宾有效难民身份而非法居留者,亦有资格在本法案下提出申请。

只有以犯罪或重罪手段来维持其假冒、欺诈性或违法的居留者,如假造结婚证、出生证或旅行文件、签证或外侨登记证,才会被检控。

第四节 融合条件及费用——在第三节所设立的外侨社会融合之规定,在满足以下条件后将生效,而有关非法外侨将享有其权益:

4.1 向下列机构提交登记表格

(1) 他的居住地的民事登记处

(2) 厘务局(BIR)

(3) 移民局

(4) 国家调查局

(5) 该名外侨支付融合费的商业或综合性银行。

有鉴于此,可向厘务局授权接收入息税的商业或综合性银行呈交五份登记表格。

4.2 登记表格必须包含申请人的全名及一个别名;他所居住的地方的两名有良好声望的菲律宾人所签署的誓词,证明他的身份、有良好品德及有经济能力;在菲律宾居住的历史;刚过去的五年内所住过的地址;四张护照尺寸的照片及给予4.1所提到每一个机构的完整指纹卡,包括他或她最新的牙医记录,将呈交给国家调查局。

4.3 向厘务局授权接收入息税的商业或综合性银行支付以下数目:

4.3.1 十万披索连同申请表格一起交给银行,付完首期后,剩余款分三年缴付,每年五万披索。而剩余的款作三次分期付款,必须以付首期的十二个月内支付,业以此类推,不得拖延。
           
除非是申请笫324号行政令,亚于1988年获批准者,他们支付的费用将被记录他们名下。除了上述分期付款外,申请人也可选择立即全额支付二十万披索。

4.3.2 申请人的配偶将一次支付五万披索,而十八岁以下子女每人二万五千披索。

4.3.3 在1992年6月30日以后出生的孩子,若其父母取得本法案的权益。在向移民局登记后,将成为合法居民。

4.3.4 一个外侨支付融合费,不包括他在非法居留时间的所有移民费及罚款。

4.4 呈交一份健康证明书,证明申请人没有吸毒或患爱滋病。

第五节 正式收据——在申请人支付一千披索处理费后,商业或综合性银行将签发正式收据指收到该笔融合费。若根据4.1分节第二段的情况下进行登记,银行将把登记文件复制给以下机构:

(1) 申请人居住地的民事登记处:

(2) 厘务局;

(3) 国家调査局。

之后,银行将签署一张认证文件给申请人。

第六节 移民局的职责——当申请人出示银行所签发的正式收据后,连同证明民事登记处、厘务局及国家调查局己收到申请表格,及该表格已呈交给移民局的银行或相关机构所出的认证文件,移民局将立即签发一张外侨登记证给申请人。本法案授予的合法居留权,将从移民局签发外侨登记证后开始。

移民局将在申请人支付费用的情况下,在第八节规定的申请期效内,每个月底在一份全国性报节刊登每一名申请人的姓名、年龄、地址及照片。本法案授权收费的银行,将向申请人收取五千披索的刊登费。

第七节 民事登记处、厘务局及国调局的职责——民事登记处、厘务局及国调局有责任接收第四节下规定的申请表格。每一个机购可收取不超过一百披索的手续费。在支付手续费后,有关机构将签署认证文件,证明该名外侨亲自或经过银行,向该办公室呈交第四节所要求的所有表格。

第八节 申请期效——第三节所授予的权益者,可从1995年6月1日幵始到1996年12月31日期间提出申请。

第九节 行政确认——任何想确认他在菲律宾的居留权的外侨均可提出申请。

第十节 入籍资格一一在本法案下获得合法居留权的外侨,在他或她的申请被批准的五年后,申请归化入籍。

第十一节 合规报告和监督功能——移民局将于1995年11月30日、1996年5月31日、1996年11月30日及1997年5月31日,分别向国会两院的司法委员会主席及参众两院议长提交行本法案的进展报告,以作为监督用途。

第十二节 伪证——申请表格及所有证明文件,将由申请人居住地的两名有良好声望的菲律宾公民认证。所有申请及登记均须在誓词下完成。
           
在他们的任何申请文件中,故意作出不诚实声明而违反誓言的申请人,将根据修正刑事法下的伪证罪被检控。
              
除了作伪证罪将遭处罚外,申请人经定罪,将被取消合法居留权,并进入驱逐出境程序。

第十三节 拨款——从第四节所收到的款额中,将拨出五百万披索来支付执行本法案的行政及其他费用。

第十四节 隐私条款——一名外侨根据本法案所提交的资料,只能用于确认申请人所作出的事实陈述的真实性,或用于执行本法案所列出的惩罚。

第十五节 规则的权力——本法案的规则将自动生效,不用再依靠制定任何规则或条例。但是,司法部长被授权在有必要使本法案的更有效地被执行及在行政上更方便的情况下,制定相关规则或条例。

第十六节 可分性条款——若本法案的任何规则被宣布为无效或不合宪,其他不受影响的规则将继续有效。

第十七节 废除条款——所有与本法案不相符的法律、政令或法规,在此被废除或修正。

第十八节
生效条款——本法案在两份全国性报章刊登的十五天后将生效。


批准:
(签署) 埃德多•洪雅拉
参议院议长
(签署) 小扶西•黎敏尼舍
众议院议长


(原载:《华侨华人菲律宾生活指南》由马尼拉华助中心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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