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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华人菲律宾生活指南] 1940年菲律宾移民法

时间:2017-5-5 17:55 0 6092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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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940年菲律宾移民法

自治政府第613号法案


【曾经过共和国第118号法案、共和国第135号法案、共和国第144号法案、共和国第503号法案、共和国第749号法案、共和国第827号法案、共和国第1901号法案、共和国第4376号法案、共和国第5171号法案、共和国第5701号法案,及第524号总统令加以修改】

为控制及管制移民菲律宾的外侨的法案

法案名称


第一节 本法被简称为 "1940年菲律宾移民法"


移民局


第二节 兹设立一个以移民局长为首长的移民局(现称为移民及遣配委员会),移民局长将有两名助理,第一副移民局长(现称为副移民专员)及第二副移民局长(现称为副移民专员)。移民局(现称为移民及遣配委员会)在行政上受劳工部或由总统稍后决定的其他行政部门来监督及控制。(1947年10月7日,总统以行政命令第96号将移民局置于司法部之下)


移民局长


第三节 任命、任期、薪俸——移民局长将由总统委任,并获得国会铨叙委员会批准,其任期由总统决定。移民局长的年薪为一万披索。

职权一一作为移民局的行政长官,拥有一般局长所拥有的职权。负责管理所有有关外侨移民菲律宾的法律,直接控制、指导及监督移民局的所有官员、书记及员工。移民局长经主管部长之核准,应颁发各种条例规章,或各种指令、报告及其他文件,并不时签发不违反法律的指示,移民局长将被视为最适合执行移民法中的规则之人士。毎年(或由总统决定次数)必须以书面撰写移民局长办公室的活动报告,并里交给总统。


副移民局长


第四节 (a) 任命、任期、薪俸一一两名副移民局长将由总统委任,并获得国会的铨叙委员会批准,其任期由总统决定。第一副移民局长的年薪为9000披索,第二副移民局长的年薪为8400披索。当局长不在或伤残时,第一副移民局长将成为代局长,而当移民局长及第一副移民局长双双不在或伤残时,第二副移民局长将成为代局长,并且除了履行自己职责之外,也要履行局长之职责。

(b) 除非是天生菲律宾公民及至少30岁,其他人不可被任命为局长或副局长。



移民督察


第五节 (a) 设立移民督察,其任命将由移民局长根据公务员法律之规定而作出推荐。

(b) 在移民局长认为有必要时,移民局长在获得部长的首肯后,可以委任政府内任何一名合格员工担任代移民督察。代移民督察将拥有与移民督察相同的权力及职权。

第六节 移民官员之职权一一检査入境或在菲律宾居留的外侨之权利,将由移民督察负责,并在适当的案例下,听取医疗当局的意见。移民督察被授权排除任何欠缺本法令规定之手续的外侨,及接纳符合本法令所规定之条例的任何外侨入境,以及执行各项移民法规及条例。

移民督察也被授权举行宣誓、收集或考虑任何入境或在菲律宾居留的外侨之权利的证据,以及登上移民督察认为载有外侨入境菲律宾之任何船只或交通工具并搜查。移民督察将有权在无拘捕令的情况下,拘捕任何移民督察目击或认为正在违反移民法律或规则,而入境或正欲入境菲律宾的外侨。



其他员工


第七节 任命及薪俸——移民局的其他所有员工,除了本法令规定者之外,将在移民局长根据公务员之规定作出推荐,并由部长任命,而其他员工的薪俸将根据共和国第402法令的规则而定。


要求移民局员工加班工作


第七A节 移民局员工可能被移民局局长要求加班工作,并由局长制定加班费,但必须由移民局员工为之服务的船务公司或航空公司,或其他人士支付。


专员委员会


第八节 委员会之决定:其后在本法下所提到的专员委员会,将由移民局长及两名副局长组成。当委员有一名空缺时,部长将任命移民局内一名官员或员工出任委员会成员。该委员会所处理的任何案件中,任何两名专员的决定将生效。


非移民


第九节 任何在菲律宾以外出发的外侨,只要符合入境条例及符合一下其中一个类别,将以非移民身份被准许入境:

(a) 以经商或旅游或健康为理山而入境的暂时旅客;

(b) 过境前往菲律宾以外的地点之人士;

(c) 乘船抵达菲律宾港口的海员,并寻求暂时入境,或从事该外侨身为海员之职责的人士;

(d) 外商一一在通商航海条约规定下入境菲律宾的外侨:

   (1) 纯粹为进行菲律宾与该外侨身为公民的国家之间的贸易;

   (2) 纯粹为了发展及指导他根据菲律宾宪法校法律所投资、正在投资或拥大部分资本的公司之运作;及与该外侨同行的妻子和21岁以下未婚子女,但菲律宾公民必须在该名外侨的国家也获得同等待遇;

(e) 菲律宾政府承认的国家的官员,包括该官员的家人、助手、仆人及员工;

(f) 大专学生一一有能力住菲律宾支付自己的教育及生活费用的学生,必须个少18岁,并寻求入境菲律宾读比中学高一级并由移民局长批准接收外籍学生的大学、修道院、学院或学校;

(g) 预先安排的工作一一外侨以预先安排的工作而入境,其签证必须根据本法案第二十节之规定所授权,以及与其同行,或者在该外侨根据本节规定被接纳为非移民而入境菲律宾后的6个月,将随后而来的妻严及21岁以下未婚子女。被接纳为非移民的外侨不能永久留在菲律宾。为取得永久居留权,名非移民外侨必颈先出境到其他国家,再向适当菲律宾领事取得正当签证,并且在菲律宾入境口岸经过移民局官员的检査,才能确定其根据条件而赋予的居留权。



非移民的手续


第十节 出示未过期的护照一一非移民在入境菲律宾期间,规定出示其所效忠的国家之政府签发的未过期护照或官方档案,或者其他在规定下能显示出发地点及身份的旅行证件,及由外交官或领事签发的有效护照签证,但以下外侨不用交出上述手续:

(a) 在出行的父母取得护照签证之后才出世,且签证未过期,小孩即符合非移民身份;

(b) 符合本法令第九节规定的合格海员。

第十一节 申请护照签证的方式及办法,以及这些签证的种类及有效期,将由相关规则制定。

第十二节 护照签证不能签发予未能满足其非移民身份,或其入境菲律宾将危害公众安全的申请人。



移   民


第十三节 在本法令下所制定的条件中,菲律宾将接纳被称为"配额移民"的移民,惟给任何一个国籍的公民或无国籍人士每年不超过五十人,除了以下被称为"非配额移民"的人士,可不受上述人数限制。

在一名配额移民被允许入境菲律宾之前,菲律宾驻外地相关领事将调查及证实他的资格。在菲律宾暂住的外侨,只要是合格及受欢迎,也可被接受为配额移民,惟必须符合本法令第九节的最后一小节。

(a) 一名菲律宾公民的随行或即将前来团聚的妻子或丈夫,或21岁以下未婚子女;

(b) 一名父母皆为外侨的孩子,其母亲在国外暂时访问期间生下他,而该名母亲之前己合法获得菲律宾居留权,如果该名孩子随行或稍后将前来团聚,并在出生后5年内申请入境;

(c) 孩于在父母获移民签证后才出生,而该签证必须仍然有效;

(d) 由于嫁给外侨或者因丈人的原因,失去了菲律宾国籍,而丧失菲律宾国籍的妇女,及她的21岁以下随行或稍后前来团聚的未婚子女;

(e) 一名已获菲律宾合法居留权的人士,在出国短暂访问后回到仍未放弃的菲律宾住所;

( f) 在本法令生效日之前就己合法取得菲律宾居留权并居住于此的外侨的妻子或丈夫或21岁以下未婚子女,但必须在本法令生效之日起的2年内申请入境;

(g) 取得外国国籍后,回菲律宾水久居留之天生菲人,包括其配偶及未成年且未婚子女,将被视为非配额移民入境菲律宾。

第十四节 双重国籍人士——根据本法令第十三节,受到配额人数的限制的移民,将根据其国籍而定,自治领域亦将被视为个别国家。一名持有双重国籍的移民之国籍人士,可能以其中一个视该人士为公民之国家的国籍申请第三国签证,但若法人士以其中一个视该人士为公民的国家之国籍申请这种签证,该人士的国籍将被视为该人士递交申请时所用的国籍。



移民手续


第十五节 出示儿童的未过期护照一一移民在入境菲律宾时,必须出示其所效忠的国家之政府签发的未过期护照或官方档案,或者其他在规定下能显示其出发地点及身份的旅行证件,及由外交官或领事签发的有效护照签证,除了在签发移民签证后出生的子女,或根据本法令第十三节(c)之下,一名母亲暂时出国后,在国外所生之子女的重新入境许可证(返菲证),而这些签证和返菲证必须未过期,又或者第十三节(f)之下回菲的居民,只要出示本法令第22节下规定的未过期返菲证,将不用提交这些手续要求。但是,没有小孩能豁免于这些手续要求,除非该名母亲在获签发有效移民签证后才产子,但该母亲必须预先向领事官员证明她的怀孕状态,或者持有效返菲证的母亲如欲在国外产子,在出境前必须告知移民当局;但如果该名母亲是在出境菲律宾后才怀有身孕,那她就要向当地领事官员提出证明,并由后者签发证明文件,并在她回菲时呈交给移民当局。

第十六节 申请移民签证的方式及办法,以及这种移民签证的种类及有效期,将由相关规则制定。

第十七节 若领事官员从申请书中的资料或所提交的手续中得知,或有其他理由认为该名移民在移民法之下不适合入境菲律宾,将不能签发移民签证给该名移民。



配额移民的移民签证


第十八节 一名领事官员不得签发移民签证给符合本法令第十三节下所规定的配额人数的移民,除非该名领事收到移民局长通知该名移民已获得配额号码,并将之附在签证上。

第十九节 配额号码配给的优先权——在配给配额号码时,移民局长将优先处理21岁或以上的菲律宾公民的双亲,以及获得菲律宾合法居留权及在本地居住的外侨之妻子、丈夫及21岁以下未婚子女。这些优先只能在移民局长所定出的规则下,提出申请后才能签发。



非配额移民的移民签证


第二十节 (a) 预先安排的工作——本法令第九节 (g) 所规定的非移民,若有预先安排的工作,除非获得授权,否则领事不得签发签证。这种授权只能在证明菲律宾国内无人能够或愿意从事该非移民的工作或服务,以及该非移民来菲有益于公众利益后,并向移民局长提出申请,方能获得授权。该申请必须由雇主或雇主的代表在誓言下提出,方式及办法将依照相关规则。

提出申请誓约——该申请书必须详细叙述该名非移民将从事的工作或服务,该非移民将工作多长时间,该非移民将获得的薪水及其他福利,为何菲律宾国内无人能够胜任该非移民所要从事的工作或服务的理由,及为何该名非移民入境是对公众利益有益的。

附带手续——该申请书将附上所有与该名非移民的服务所签署的书面合约或协议,及所有必须的补充数据。必须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份申请书所提出的辩解,及菲律宾国内无人愿意或有资格从事该工作或服务的证据,以及该名非移民入境将有益于公众利益,必须基于毫无疑问、有说服力及能令人满意的证据。“非配额移民的移民签证”,应符合本法令第二十一节。

(b) 批准申请——若专员委员会认为该申请符合前一段所规定的条件,以及该申请人建立了他获得授权的事实,委员会将批准该申请,而移民局长将通知申请人,并把授权书传给该名移民将申请签证的领事馆。该名移民在获得签证并申请入境菲律宾后,将不受本法第二十九节(a)第14段的限制,除了那些前来从事非技术劳力的外侨。

第二十一节 领事馆可签发非配额移民签证给其他自称符合非配额移民身份的移民,但这些移民必须提出令人满意的证据。



重新入境许可证(返菲证)


第二十二节 提出申请; 签发许可证——任何即将暂时离开菲律宾并打算要重新入境的合法外侨,可向移民局长申请此许可证。如果移民局长认为该申请人合法入境菲律宾并永久居留,他将签发该有效期不超过一年的许可证,除非申请人以正当理由申请延长时效,移民局长可延长该许可证,但每次不得超过一年。移民局长将决定许可证的格式。申请或延期将在誓言下进行,方式及办法将由移民局长根据相关规则而定。

当移民局长批准该许可证后,该许可证一年内可用于多次旅行:但持有者每次旅行时;必须支付本法令第四十二节(a) (3)下规定的费用。



移民局清单证书


第二十二节 签发证书——任何将暂时离菲的外侨,或前往国外定居者,在离境前,必须向移民局长申请清单证书。如果移民局长认为申请人没有欠政府、其部门、或附属机构任何债务,以及没有任何法律要求申请人必须在菲律宾的刑事、民事或行政控案,在该名外侨交还所有移民局以往签发给该名外侨的有关其入境或在菲律宾居留的证书后,移民局长将签署该证书。


因欺诈而取消入境手续


第二十三节 以欺诈或故意歪曲事实而取得的移民签证、护照签证或返菲证,可被签署官员或专员委员会取消。


入境港口


第二十四节 从海关港口中挑选——移民局长将从法律规定的海关入境港口中挑选外侨可入境菲律宾的港口。移民局长可自行指定无限制和有限制港口。在有限制港口中,只有移民局长规定的外侨类别可入境。移民局长有权以公众利益为理由,在充分时间通知公众后,关闭这些港口。


扣留抵境外侨


第二十五节 扣留外侨期限——为了确定抵达菲律宾的外侨是否属于移民法之外的任何类别,负责检査的移民官员可命令这些外侨羁留在运载他们入境的船或官员们认为合适的其他地点,而该羁留必须让官员们有足够时间来确认这些外侨是否属于被拒绝入境的类别,而把他们遣送到其他地方的费用,将由运载他们的船只或飞机负责。

第二十六节 所有在入境港口被负责检查的移民官员所怀疑的外侨,将被扣留并等待特别问讯委员会调査。

第二十七节 (a) 组成——每个特别问讯委员会将由一个主席及两名成员组成,并由菲律宾总统自行任免。移民局长可给这些官员,指派他们在该特别问讯委员会的工作以外的任务及职责。在一些不方便或不需要成立永久特别问讯委员会的港口,常驻官员可指派其他政府官员充当特别问讯委员会的成员,并在需要时才临时组成。

(b) 委员会权力一一特别问讯委员会将有以下职权:
   
    (1) 确认一名寻求进入或抵境的外侨,是否应该被允许入境或被拒绝入境;

    (2) 根据本法令第二十九节的规定,对所有案件作出结论及向移民局建议,是否让该名外侨入境,或拒绝其入境。为此目的,该委员会或任何一个成员,可提供宣誓及收集证据,及必要时,签署传票及/或携带证件出庭的传票。所有经特别问讯委员会审査的案件,将根据由移民局长制定的事规则进行。

向专员委员会上诉——该委员会的任何两名成员的决定将作为判决及被视为最终决定,除非经向专员委员会上诉而被推翻,或在没上诉的情况下,由移民局长在该判决作出的一年内,主动审核并作出修改。任何案件在作出结案时,特别问讯委员会将立即展开研究,并以法律依据作出决定。判决将被颁布,而相关案件的调査结果及建议,在研究后不迟于2日内呈报。若特别问讯委员会根据案情的不同,需要更多时间来撰写结果及建议,主席必须向移民局长报告,并由后者批准他认为合适的延期。

(c) 何人可以上诉——由特别问讯委员会判决拒绝入境的外侨,或有异议的委员会成员,可向专员委风会提出上诉,后者的决定将是最终的。上诉的判决将在提出后的7日内,以书面颁布。在上诉案中,该外侨将有权聘请律师作其代表,后者有权査阅特别问讯委员会就该上诉案件的记录。



抵境外侨的健康检查


第二十八节 指定检査小组——在总统的命令下,由政府医官组成的小组,将负责检査抵境外侨之身心健康,并根据移民官及特别问讯委员会所提供的数据,加以确认这些外侨是否患有生理或精神上的缺陷或疾病。假如没有医官,可雇用私人医生来检查抵境外侨,相关费用将从移民局的拨款中扣除。


被拒绝入境的类别


第二十九节 (a) 以下外类别的外侨将被拒绝入境菲律宾:

(1) 傻子或疯子,或曾经发疯过的人;

(2) 患有令人作呕或危险可传染疾病者或患癫痫症者;

(3) 因违反公德行为而曾经被判刑者;

(4) 娼妓或拉皮条者,或以任何不道德为目的者;

(5) 可能成为公众负担者;

(6) 贫民、流浪汉及乞丐;

(7) 多妻主义者或崇信及鼓吹多妻主义者;

(8) 被相信或鼓吹以武装或暴力推翻菲律宾政府者,或鼓吹攻击或暗杀政府官员者,鼓吹或教导非法破坏公物,或任何从事或教唆这种教条的组织之成员;

(9) 15岁以上外国人,从身体能力来说,其有能力阅读,却不能阅读任何一种自选的书面日常应用文字。但此规则不适用于一名菲律宾公民或在菲律宾合法居留的外侨的祖父、祖母、父亲、母亲、妻子、丈夫或子女;

(10) 随被拒入境的外侨前来的家庭成员,除非移民局长认为允许他们入境不会造成困难;

(11) 跟弱智、身体残疾或幼小,不能自立的同行者,当被拒入境者需要此陪同人士的照顾或监护,将由移民局定夺;

(12) 15岁以下儿童,若父母未随行,除非在移民局长批准下入境,不然将被视为不得入境;

(13) 偷渡者,除非在移民局长批准下入境,不然将被视为不得入境;

(14) 无论以口号或暗示,承诺或提供工作的情况下,前来从事非技术人力劳动者,但是本条例不适用于本法第二十节所规定的持有护照签证者;

(15) 被拒绝入境或从菲律宾被遣送出境者,但此条例可由移民局长决定豁免:但是,对于因被判处任何有限公德罪行或本法下第四十五节及第四十六节,或那些从事囤积居奇、黑市交易
者,或赚取不正当利益,而遭拒绝入境或遣送出境的外侨,移民局长不得网开一面,除非这些外侨在被拒绝入境或遣送出境之前,已在菲律宾居住10年以上,或娶本地菲律宾女子为妻;

(16) 身为在本法第四十三节下所规定之土生外侨,在政府花费下被遣送出境,并未能获得专员委员会批准申请重新入境;

(17) 在本法规定下未有完整手续的人士;

(b) 尽管本节的条例,移民局长如认为必要,可允许任何有正当手续,但在本节里被绝入境的外侨入境,但必须是:

(i)  在菲律宾合法居留并暂时出境后返回的外侨;

(ii) 申请暂时入境的外侨。

第三十节 任何寻求入境菲律宾的外侨,有可能被规定就他的入境事宜提供誓词。该名外侨也有责任证明其并非属于移民法律所禁止入境之类的外国人。



移民人头税


第三十一节 任何欲入境菲律宾并居住超过60天的16岁以上外侨将被征收二十五披索的人头税。该人头税将在该名外侨入境的港口由运载该名外侨的船只的船长、代理人、船主或受托人,或在船只的船长、代理人、船主或受托人不可能征收该笔税款的情况下,由该名外侨亲自交给代替移民局长征收的移民官员,或前者缺席时,交给海关人员。本节在征收的税款时对船只有留置权,并将造成船主对菲律宾政府的欠款,并可动用任何法律补救措施来征收税款。海关人员将在移民局长的要求下,扣留拖欠本节所规定之任何义务的船只的清单。


船员及乘客名单


第三十二节 任何抵达菲律宾的外国的船长、代理人、船主或受托人,或从菲律宾离境前往国外,必须呈交船员及乘客名单,给入境或离境港口之移民官员,这份船员及乘客名单,及任何有关入境和出境人员之资料,将在移民局长制定的规则下交出,但移民局长有权力在他认为合适的情况下,让任何船只不受本节条件的限制。入境之船只的船员,必须持有菲律宾驻外领事官员所签发的签证海员。

第三十三节 任何从外国抵境的船只的船长、代理人、船主或受托人,有责任在船上扣留任何受雇于该船的外籍海员,直到值班移民官员前来检查,或在检查后继续在船上扣留该海员,或在值班移民官员或移民局长的要求下,将之带离。仍然停泊在菲律宾码头的船只所雇用的任何海员,在未经移民局的许可下,不得擅自上岸或离开船只.

第三十四节 从外国抵达菲律宾的船只所雇用的外籍船员,可依照移民局长所定下的规则,被允许暂时上岸。



船只对拘留及禁止入境案所应负之义务


第三十五节 抵达菲律宾国境之外侨,由移民官员下令暂时带离船只,进行检査的,其在岸上的费用、医院或其他地方的医疗费、或如果死亡时的埋葬费,及如果被遣返时送回船上的接送费,将由该名外侨所乘坐的船只主人承担。

第三十六节 抵达菲律宾,被拒绝入境的外侨,必须被立即以同样级别原船遣返他所出发的国家,除非移民局长认为立即遣返是不实际或不适当的。遣返这些外侨的费用将由船主承担。若移民局长认为立即遣返是不实际或不适当的,或运载该名外侨抵境的船只已离开菲律宾,及在任何理由下,在合理时间内让该名外侨搭乘同一个船主所拥有的其他船只离开是不实际的,政府可以承担遣返费用,并向该船的主人、代理或受托人收费。若在任何理由下,无法把该名外侨遣送回他出发的国家,移民局长将下令把该名外侨遣送回他的出生地或他拥有国籍的国家,如果无法在合理时间内让该名外侨搭乘同一个船主所拥有的其他船只离开,其遣送费用同样必须由船主承担。



遣送外侨


第三十七节 (a) 以下外侨将根据移民局长或其他由他指派的官员签署的拘捕令进行拘捕,以及在专员委员会确定有理由遣送出境后,根据移民局长所签署的命令进

行拘捕遣送:

(1) 任何在本法令生效日之后,以假冒及误导性声明,或在入境港口或入境港口以外任何地方,未经移民当局检查及接受入境之外侨;

(2) 任何在本法令生效日之后,在入境时不合法入境菲律宾的外侨;

(3) 任何在本法令生效日之后,在入境菲律宾的5年之内,在菲律宾因涉及有失公德罪名而被判处一年以上刑期的外侨;或者在入境后的任何时间内,不止一次被定罪及判刑的外侨;

(4) 任何因违反涉及禁药并被判刑的外侨;

(5) 任何从事娟妓活动,或被囚于妓院内,或与管理妓院有关,或从事拉皮条的;

(6) 任何在入境的5年内,因无法肯定是在入境后引起的原因而成为公众负担的外侨;

(7) 任何违反非移民限制及条件,但继续留在菲律宾的外侨;

(8) 任何相信、建议、鼓吹或教唆以武力及暴力颠覆菲律宾政府,或在宪法下的法律和权力,或不相信有组织政府,或建议、鼓吹或教唆不合法破坏公物,或从事、鼓吹或教唆此教条的
组织之成员或与之有任何关系,或以任何形式协助、资助或以其他方式支持散布此教条的外侨;

(9) 任何从事本法第四十五节及四十六节下所描述的行为的外侨,其行动可能构成对他本人采取刑事行动。假如该名外侨在任何理由下,被定罪并判处监禁和驱逐出境,该名外侨必须先服完刑才能被驱逐出境。但是,移民局长在得到部长的许可后,可豁免坐牢,条件是他必须付清在部长批准下,由移民局长定下的金额;

(10) 任何外侨在入境5年内,因违反自治政府第653号法案,或称为“1941年菲律宾外侨登记法”而被定罪,或在入境后的任何时间内,不止一次因违反该法令而被定罪者;

(11) 任何从事非正当利益、囤积居奇或黒市买卖,其行动可能构成对他本人采取刑事行动的外侨;

(12) 任何因违反自治政府第473号法案或称为“菲律宾归化入籍修改法”,或任何有关取得菲律宾国籍的法律而被定罪的外侨;

(13) 任何以潜逃或转移资产以避免资产被査封或执行,来欺诈其债主的外侨:

(b) 在入境后的任何时间内,可根据本节(a)第2、7、8、11及12条款被驱逐出境,但是不能在其他条款下执行,除非在驱逐出境的理由出现的5年内展开遣配程序并进行拘捕。如果法庭或法官在对该名外侨判刑时,向移民局长建议该名外侨不用被驱逐出境,第3、4条款的驱逐出境将不会生效。

(c) 如未被告知驱逐出境的特定理由,或未根据移民局长制定的议事规则下进行聆讯,外侨不能被驱逐出境。

(d) 在任何一名外侨涉及入境的遣配程序中,该名外侨有责任出示他以在合法时间、地点及方式下入境菲律宾的证据,而以此为目的,该名外侨将获得一份有关其抵境时的移民局真实记录。

(e) 在选配程序中被捕的任何外侨,可以通过缴纳担保金或由移民局长定下的其他条件保释在外。


第三十八节 一名被下令驱逐出境的外侨,在移民局长的选择下,选择被遣送到他来自的国家或到该名外侨来菲律宾之前的出发国家,或到该名外侨的出生地,或到该名外侨所持有之国籍或有公民身份的国家,或该名外侨来菲律宾前所居住过的国家。

第三十九节 若遣配程序是在他入境的5年后才被提出,除非遣配案的理由是因该名外侨的入境而引起的,遣送港口的遣送费用,将由运载该名外侨入境的船只主人承担;如果不是这样,在本案及所有案件中,遣送费用将从相关预算中扣除。



担保金


第四十节  (a) 移民局长将有权制定保释金额及认为有必要的条件:

(1) 为了控制及管制申请暂时入境菲律宾的外侨之入境及出境事宜;

(2) 为确保将被拒绝入境的外国乘客,不会能成为公众负担;

(3) 为确保遣配程序进行时,该名保释出外的外侨将出庭应讯。

(b) 代替这种担保的,可以是由移民局长制定的数目,并以现金方式交给海关局长。

(c) 当担保金或现金的条件被满足,或给予担保金或现金来避免该名外侨成为公众负担的条件被满足后,移民局长将决定是否已没有这种必要,或者已归化入籍菲律宾,或该名外侨已亡,该担保或现金存款将被取消,并归还给存款者或他的法定代表。若是被充公,该担保或现金将由海关局长存入菲律宾国库。



外侨居留合法化


第四十一节 (a) 本法令通过时,任何在菲律宾的外侨,如没有或找不到任何永久居留入境记录,可向移民局长申请将他在菲律宾的居留合法化。申请将根据移民局长所制定的规则提出。而在菲律宾的所有外侨,若没有或找不到任何永久居留入境记录,却未能根据本节的规定将他的居留合法化,将被视为不合法留在菲律宾。

(b) 假如移民局长认为该申请人:

(1) 在本法令生效前进入菲律宾;

(2) 自入境后在菲律宾居住;

(3) 是一名有良好品德的人;

(4) 不会被驱逐出境者;

移民局长将在移民局档案上记录该名申请人在菲律宾的居留己合法化,

(c) 任何根据本节条件获得合法居留权的外侨,将被视为自他入境开始,是合法进入菲律宾的。



费    用


第四十二节 (a) 除了现有法律规定的印花税外,以下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将在征收后转交给菲律宾国库。这些服务费适用于根据本法令寻求入境或留在菲律宾的外侨:(P: 菲律宾货币单位披索)

(1) 申请非移民签证——P30.00

(2) 非移民护照签证——P50.00

(3) 申请预先安排的工作签证——P100.00,毎名子女——P30.00

(4) 申请特别非移民签证——P50.00

(5) 申请非优先配额或非配额签证——P50.00

(6) 申请优先配额签证——P80.00

(7) 申请移民签证——P50.00

(8) 居留证书——P80.00

(9) 居留证书副本——P80.00

(10) 居留合法化证书副本——P80.00

(11) 菲律宾公民身份证书居——P100.00

(12) 返菲证书或特别返菲证书——P50.00

(13) 申请返菲证书延期——P20.00

(14) 返菲证或特别返菲证书延期——P50.00

(15) 返菲证或特别返菲证书副本——P50.00

(16) 抵境证书及身份证明——P50.00

(17) 抵境证书及身份证明副本——P30.00

(18) 移民局清单证书——P50.00

(19) 移民局清单证书副本——P50.00

(20) 其他各种证书——P10.00

(21) 外籍船员签证——P50.00

(22) 提交上诉动议或要求重新聆讯或重新考虑请愿——P25.00

(23) 申请修改移民文件——P20.00

(24) 延长临时居留一个月或更少——P20.00

(25) 居住两年以上的非移民学生的居留费,每年或更少——P100.00

(26) 允许军人在菲律宾临时居留——P50.00

(27) 申请保释或要求撤销保释——P50.00

(28) 申请撤销外侨登记文件——P30.00

(29) 申请从一个非移民类别转成另一个类别,或更换雇主——P60.00

(30) 非移民学生申请批准学校或学科——P30.00

(31) 放弃反对第二十九节 (a) 之下的拒绝入境或驱逐出境——P100.00

(32) 放弃反对第二十九节 (b) 之下的拒绝入境——P100.00

(33) 申请工作许可证——P30.00

但是,所有以宗教传教士身份入境者,将被豁免支付临时旅客每个月必须交付的延期费。

(b) 签发给外国政府官员及其家人、仆人、家庭帮佣及雇员的护照签证将不收费,或者一名过境菲律宾到另外一个国家的非移民护照签证也不收费。



移送贫困外侨出境


第四十三节 在入境后因发生一些原因而需要救援或需要公众援助,以及渴望被遣返的外侨,移民局长有权将其遣送到需援助者们的祖国、或需援助者们来自的国家,或需援助者们拥有国籍或公民权的国家,费用将从有关拨款中扣除。但任何被遣送出境的人,除非在出境前往菲律宾前,事先获得专员委员会的授权,否则将永远被禁止入境。

第四十四节 (a) 若抵达菲律宾港口的任何船只或飞机来自外国:

(1) 未能根据本法案第32节所规定的,将有签证的船员或机组人员名单及乘客名单,及其他资料交给港口移民官。

(2) 未能交出与这些船员或机组人员名单及乘客名单的相同人数,飞机或船只的机长、船长、主人或受托人,将被罚款,名单上毎一个错误将罚款五十披索。

(b) 若任何抵达菲律宾港口的船只或飞机来自国外,并载有外侨:

(1) 未能制止这些外侨在移民官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以外的任何时间和地点登陆菲律宾;

(2) 在移民官下令一名外侨从船只或飞机上临时带走以便检査后,拒绝或未能支付本法案第三十五节所规定的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3) 拒绝根据本法案第三十六节所规定的,接收一名被拒绝入境并被遣返的外侨登船或登机,或拒绝支付他乘坐其他船只或飞机的遣送费用;

(4) 向外侨收取上述第(2)条的费用,或向被拒绝入境的外侨收取费用,或向外侨收取任何担保来支付该笔费用——船只或飞机的船长、机长、主人或受托人,根据每宗违法案件中每一个人,将被罚款五百披索。

(c) 假如任何来自国外并抵达菲律宾港口的船只或飞机,载有不符合本法令规定须有完整手续的任何外侨,飞机的船长、机长、主人或受托人,将根据此类外侨每一个,被罚款五百披索。

(d) 假如移民局长认为有任何违反本节任何规定的事件,移民局长可以通过海关局长收取该罚款,而船只所支付的罚款将等同海关法下向船只收取的罚款。这些罚款将存入菲律宾国库。任何船只在罚款责任未清楚下,或未付清罚款,不可以获得清单,除非向移民局交付足以抵偿该笔罚款的担保金。

(e) 当违反本节的事件已超过5年,将不再采取行动或执行缴收任何罚款。



惩罚规定


第四十五节 任何个人如果:

(a) 在申请移民手续时,冒用别人身份,或冒用死人名字,或藉以假名来逃避移民法;

(b) 将移民手续交给任何未经法律授权接收此等文件之人士;

(c) 在明知为假冒,但仍然取得、接受或使用任何假移民手续者;

(d) 身为外侨,但入境菲律宾时未经过移民官检查或接受,或自愿以假冒、误导,或自愿掩饰任何文件而获批准入境菲律宾;

(e) 身为外侨,以欺诈为目的,冒称自己是菲律宾公民以避开任何移民法规定;

(f) 在任何有关移民事务中作出假声明或供词;

(g) 身为外侨,未有根据本法案第二十二节—A的规定取得移民清单证书而离开菲律宾;

(h) 与别人企图或阴谋进行上述任何行为,将等同犯法,在被定罪后,将被罚款不超过1000披索,并监禁不超过2年,若犯罪者是外侨,将被驱逐出境。

第四十五A节 接获传票或携带证件出庭的传票人士,如未能依从有关条件,在被定罪后,将被监禁不超过15天,或罚款不超过100元,或两者并罚。

第四十六节 任何携带、掩藏、雇用或收留未经任何移民官员批准入境菲律宾,或在移民法下不合法进入或在菲律宾居留的外侨,或企图谋划、协助别人从事这种活动者,及任何未经移民局官员检查及接纳而入境菲律宾的外侨,或自愿性以假冒或误导身份,或自愿性掩盖事实而获批准入境菲律宾者,都是犯法行为,一经定罪,将被罚款不少于5000披索,但不超过1万披索,及监禁不少于5年,但不超过10年,若此人是外侨,将被驱逐出境。就算在被拘捕前或后被解雇者,其雇主仍然犯法。

若携带、掩盖、雇用或收留未经任何移民局官员批准入境菲律宾,或在移民法下不合法进入或在菲律宾居留的外侨,或企图谋划、协助别人从事这种活动者,是任何自国外携带该外侨进入菲律宾的船只或飞机的船长、机长、代理人、主人、受托人或负责人,将对该船只或飞机执行本节所定下之罚款,并与海关法下相同的执行方法收取罚金。但是除了法庭认为该案有足够依据予以充公来替代罚款,它将代政府下令充公该船只或飞机,但不能影响上一段所规定之监禁的执行。

第四十六A节 自国外运载乘客进入菲律宾的船只或飞机的船长、机长、代理人、主人、受托人或负责人,被禁止允许乘客上岸或着陆,除非所有乘客己被移民局长或他的授权代表检查。违反本规则者,一经定罪,将被罚款不超过1000披索并监禁不超过6个月。假如犯法者是船只或飞机的主人,罚款将是5000披索。



特别规则


第四十七节 尽管本法案之规定,总统被授权:

(a) 当公众利益所需要:

(1) 在总统提出的条件下,豁免任何非移民类别的手续要求;

(2) 在总统提出的条件下,接纳本法案未列出的,将暂时来菲的外侨为非移民;

(3) 在总统提出的条件下,豁免移民的护照要求;

(4) 减少或废除任何非移民类别的护照签证费用,但这些外国人的国家也必须给予菲律宾公民同等待遇;

(5) 暂时禁止来自爆发霍乱或其他感染性及高度传染性疾病的国家的人士入境菲律宾;

(b) 以人道主义为由,并不会与公众利益抵触时,总统可以决定以何种类别及条件来接收宗教、政治或种族受害者的外国难民。



外国政府官员


第四十八节 本法案将不被视为适用于代表其国家来菲进行官方活动的,受承认的外国政府官员,或其家属、随从、仆人、雇员等,除非他们所持有的护照或其他手续未提及他们的官方身份,但他们必须持有菲律宾驻外国外交官签发的签证,除非总统下令豁免,以及他们的姓名必须出现在本法案第三十二节所规定的运载工具乘客名单中。更进一步,以外国官员的随从、仆人、雇员身份入境者,如未能保持该身份,将根据本法案第三十七节被驱逐出境。

执行法令的预算


第四十九节 在1940年6月30日结束的财政年度中,将从菲律宾国库的任何仍未拨出的款项中,拨出预算作为劳工部(现为司法部)属下的移民部之官员及员工薪传以及杂费。而在1941年6月30日结束的财政年度中,可以增援十五万(150,000)披索,作为执行本法案规则之用。但往后的财政年度中,移民局的预算将被包括在年度总预算法中。


一般定义


第五十节 本法令使用的一些名词:

(a) "菲律宾” 一词是指由菲律宾政府管辖下的所有领土及水域。

(b) "外侨” 一词是指任何非菲律宾公民之人士。

(c) “领事官员” 是指任何代表菲律宾政府,由总统任命来根据本法令对外侨所规定的,签发签证给外侨的官员。

(d) "未婚” 一词是指任何当时未婚人士,无论以往是否曾结过婚。

(e) “子女”、“父亲” 及 “母亲”不包括通过领养的子女或父母,除非该领养是1939年5月1日之前。

(f) "妻子” 及“丈夫”不包括在本法令生效日后,代行婚礼的妻子或丈夫,或互寄相片定成的婚姻。

(g) “人士” 可用于单数或多数,并包括合伙生意、企业、公司及团体。在解释或执行本法案之时,任何合伙生意、企业、公司及团体的董事、干部、代理人或员工,若在其所工作的地方或办公室内犯法、忽略或未能予以执行,将被视为该合伙生意、企业、公司及团体同样犯法、忽略或未能予以执行。

(h) "船只” 将包括民航飞机及水上船舶。

(i) “海员” 一词是指在船上或民航飞机上工作的人士。

(j) “移民” 一词是指除了非移民之外,任何从菲律宾以外的地方前来菲律宾的人士。

(k) “移民法” 一词是指本法案及之后所通过的其他有关外侨入境菲律宾的法律,包括他们被拒绝入境、驱逐出境及遣返回国。

(l) “总统” 是指菲律宾总统。



法令生效日期


第五十一节 当本法令被美国总统批准后,并由菲律宾总统颁布,本法案将在颁布后的120天生效。但是,本法案内设立移民局及拨款支援或维持其运作的预算,将在上述颁布,并立布美国总统批准本法令之日生效。


废除现有法律


第五十二节 本法案将取代和凌驾于以往所有有关外侨入境菲律宾、拒绝入境、驱逐出境及遣返回国的法律,除了第2711号法令第六十九节,将继续有效。但本法令所有内容不能被解释为能够影响在本法令生效之时的任何检控、官司、行动或司法程序,或正在进行或现存的民事及刑事事件。对于所有正在进行的检控、官司、行动、司法程序或事件,本法令所废除或修正的法律或部分法律,将继续有效。但是,此类检控、官司、行动、司法程序或事件的进行,本法令或其执行规则所规定之程序,将被遵从。


废除移民部门


第五十三节 劳工部的移民部门若被废除,其功能、责任及活动,以及其预算、记录、设备和其他财产,将移交给新设立的移民局,而总统被授权进行必要的调整,来适应转换到本法令时所发生的事件。


一般预定规则


第五十四节【由共和国第503号法案第19节废除,1950年6月12日通过】


批准日期:1940年8月26日



(原载:《华侨华人菲律宾生活指南》由马尼拉华助中心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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