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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商须知] 菲律賓投資指南2

时间:2016-12-14 03:19 0 3316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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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資申請之規定、程序、應準備文件及審查流程

  菲國企業設立型態,可分成獨資、合夥或公司等三種。外國公司亦得在菲國設立分公司、子公司或辦事處。分公司稅負以菲國所得為稅基,最低登記資本額為20萬美元;子公司稅負則以全部國內外所得為稅基,最低登記資本額為5,000披索;辦事處最低資本額為3萬美元,不得從事營利事業。分公司淨利結匯須扣繳所得稅15%,子公司則扣繳35%(在蘇比克灣自由港及經濟特區設立工廠者,淨利結匯時免繳上述稅捐)。與菲國訂有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國家之外人投資,子公司結匯稅賦可降至15%,分公司可降至10%。

  外國投資者擬在菲律賓投資,首先需在菲國證券管理委員會(SEC)登記,以取得營業執照。在SEC登記,設立時之發起人(或創辦人,incoporator)及設立後之董事(Director)百分之百外資的公司及40%外資的公司均至少需5名(最多15名),其中至少3名須有菲律賓居留權者(非須菲律賓公民),惟40%外資的公司其中至少須有一個菲律賓人持有60%股份;如擬從BOI取得獎勵者,再向BOI登記,如擬在加工出口區設廠者,再向菲律賓經濟特區管理局(PEZA)登記,如擬在蘇比克灣設廠者,再向蘇比克灣管理局(SBMA)登記,有關詳細流程,如下列各表所示:

(一)證券管理委員會(SEC)之公司登記程序



(二)投資局(BOI)登記程序



(三)菲律賓經濟特區(PEZA)之公司登記程序



(四)蘇比克灣管理局(SBMA)登記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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