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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150亿融资协议未违宪

时间:2022-12-17 09:54 0 687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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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日报:最高法院(SC)表示:菲方与一家中国银行之间一笔150亿的贷款协议“有效且不违反宪法”,该笔贷款被设定用于为支口河灌溉项目(Chico River Pump Irrigation,CRPIP)和卡利瓦大坝项目(Kaliwa Dam Program,NCWS)提供资金支持。

最高法院在这份12月9日公布的裁决中指出:爱国联盟(Makabayan bloc)于2019年提交的请愿书未能提供足以说服最高法院判决作废CRPIP和NCWS的理由。

最高法院写到:“根据此前的讨论,请愿者未能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以利作废CRPIP和NCWS贷款协议或其中的任何一项条款。 ”

此外,它还强调:“而且,最高法院无法认可这些(请愿者提出的)担忧。因为请愿者无法证明存在所谓的‘不公平的外国法律’之确实存在,且法院对这些外国法律未在司法层面予以认知。我们的司法管辖权中也充分表明---所谓的外国法律必须被指出且象其他存在的重要事实一样被予以证明。 ”

2019年,由当时参议员候选人高敏那里斯领导的爱国联盟要求最高法院作出裁定反对政府与中国之间2.11亿美元(118亿比索)的融资协议,该协议旨在为卡利瓦水库项目和6200万美元(34亿比索)资助支戈河泵水灌溉项目提供建设资金。

高敏那里斯及其他联盟成员表示:该贷款协议不仅违反了数条宪法条款,特别是它未能取得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相关的批准,并无视合格的菲方项目候选者而做出有利于外国项目承包商的决定,该项目的定案还破坏“独立自主”的国家外交政策,所以,该协议应被判为无效协议。

最高法院则回应称:“就采购法之规定而言,贷款协议中对外国承包商的工程授予以及由此带来的资金援助不在政府采购改革法(GPRA)讨论范围之内。在CRPIP和NCWS项目授予之时,2016年修订的项目实施规章制度(2016HM)已经生效。考虑到相关商业关系所具有的合同约束力,作出的仲裁应被视为使用普通公民之间的纯粹私领域之审判系统,而此类裁定通常都被认为是有效、具约束力和强制性的。基于这些基本原则,法院应公正分析相关仲裁条款,采取能使这些条款行之有效的解释。特别是在涉外合同中,法院通常尊重合同各方约定的法律选择相关解释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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