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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获准保释 人民日报:对香港法治伤害太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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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获准保释 人民日报:对香港法治伤害太深
时间:2020-12-27 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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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人民日报:批准黎智英保释,对香港法治伤害太深)
纵容罪恶,就是对正义残忍。
12月23日,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及串谋欺诈的乱港头目黎智英,被香港高等法院批准保释。消息一出,舆论愕然,香港市民难掩愤怒,包括很多法律专业人士在内,各界人士纷纷发声反对,特区政府律政司坚决提出上诉,唯有极少数反中乱港分子额手称庆。香港内外普遍质疑,黎智英身负重罪,倘若借此逃遁或在保释期间继续祸乱香港,谁来负责?
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裁决,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官必须遵循的准则。黎智英身负多项指控,其中包括因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被指控,该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该条款非常明确,“不得准予保释”是常态,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即法官不是“有理由相信”,而必须是“有充足理由相信”嫌疑人不会继续作恶,才能准予保释。这意味着,准予保释是例外,且门槛很高,为的就是防止嫌疑人在保释期间继续危害国家安全。黎智英恶名昭彰,极度危险,却成为香港以违反国安法罪名逮捕的嫌疑人中,首个被保释的人,实在匪夷所思。香港国安法立法后,如果像黎智英这样的乱港祸首都可以保释,还有谁不能保释?
即便如此,反对派又跳出来,污蔑保释条件“过于苛刻”,这纯属别有用心。一些人被他们迷惑,误以为保释条件已足够严格,可以防止潜在风险。这完全是小看了黎智英。一方面,黎智英财力雄厚,关系网密布,无论是藏在家中策划乱港行动,还是弃保潜逃,都不是难事;另一方面,黎智英是一些外部势力的重要棋子,反华价值很大,外部势力也有为其逃港提供方便的动机。由此看来,法官设定的保释条件几乎形同虚设,与黎智英对国家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完全不成正比。如果不信,不妨看看反中乱港分子许智峰等人,哪个不是保释后潜逃,连一个“小年轻”曾志健都有办法逃跑,更何况“能量”比他大了不知多少倍的黎智英?这些惨痛的教训难道还不足以警醒?
而值得追问的,又何止是保释问题,黎智英相关案件的司法管辖问题同样值得审视。香港国安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经相关法律程序,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行使管辖权。长期以来,黎智英不仅在网络、媒体上公开呼吁外国制裁香港,甚至私会外国政客,摇尾乞怜、卖国卖港。自香港国安法实施以来,相关言行仍未停止。美国对香港的一系列制裁,黎智英无疑发挥了重要帮凶作用。黎智英也因此成为首个以“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起诉的嫌疑人。而黎智英被捕后,美国副总统彭斯、国务卿蓬佩奥等西方政客迅速跳出来,施压港府放人。这恰恰进一步坐实了“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相关指控。凡此种种,难道还不足以启动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很多香港市民呼吁,驻港国安公署完全可以依法果断出手介入此案,这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黎智英所涉案件事关国家安全,在香港具有标志性意义,倘若司法机关不能秉公处理、依法办事,就会对香港法治和社会公益造成巨大冲击,将国家安全置于极度危险的境地,产生难以估量的负面效应。目前,香港律政司已正式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并要求在等候处理上诉许可期间再度羁押黎智英。我们期待,香港司法机关严格落实基本法、香港国安法规定,作出正确选择。我们相信,在中国的土地上,在香港国安法出台之后,像黎智英这样的叛国乱港分子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此前报道:
梁振英:若黎智英逃离香港,法官要负责吗?
12月23日,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及串谋欺诈的乱港头目黎智英,被香港高等法院批准保释。在多名乱港分子弃保潜逃之际,法官这一决定,令香港不少政界及法律界人士哗然。
香港前特首梁振英质问:“若黎智英逃离香港,法官要负责吗?”有法律学者表示,若律政司就保释决定上诉终院失败,特区政府应考虑将黎智英移送内地审理。
“法官又错了”
梁振英23日晚在脸书(Facebook)发文,直指:“法官又错了!”他以日前宣布“流亡”的袭警暴徒曾志健为例,指出这说明
法官不断错判被告人潜逃的动机和概率
,但犯了这样明显和低级错误的法官,竟然可以不需要承担任何后果。
梁振英认为,黎智英潜逃的机会极高,他质问道:“如果他(黎智英)逃离香港,决定准许保释的法官要负责吗?许智峰等人潜逃前的谎言和潜逃后的大言不惭,所有法官都要引以为戒。”
黎智英因涉及2019年至2020年的多次未经批准集结,被指控6项罪名;此外,今年8月,黎智英与其2名儿子及壹传媒高层等共10人,分别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串谋欺诈等罪,被香港警方国家安全处拘捕。但在上述案件中,他皆获准保释。
直至今年12月2日,黎智英向警方报到时被落案控告欺诈罪。负责审理案件的总裁判官苏惠德为国安法指定法官,他12月3日拒绝了黎智英的保释申请,黎智英被押送收押所。
12月11日,黎智英再被指控违反香港国安法“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苏惠德12日以黎智英有机会在保释期间再犯案为由,拒绝其保释申请,并下令将他还押至明年4月16日,与欺诈案同日再讯。
不死心的黎智英其后又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保释申请,同样是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的李运腾,12月23日以保释金1000万港元以及多项保释条件,批准黎智英保释。
梁振英23日指出,黎智英的3名人事担保人,分别是荣休主教陈日君、律师何俊仁以及香港浸会大学客席教授吴明德,“
这三人和黎智英是什么政治关系?国家安全案件可以接受这些人提供担保吗?
”
江乐士:律政司就保释申请上诉终院“史无前例”
“修例风波”以来,不断有被控罪的乱港分子弃保潜逃。11月底,被控刑事毁坏等罪的前立法会议员许智峰,打着“公务外访”的旗号出逃丹麦;12月22日,被控袭警及暴动罪的曾志健因缺席聆讯,被法院发出拘捕令,他其后宣布正在“流亡”。
尽管黎智英此次的保释条件远比之前严格,但法律界人士仍然质疑其中的漏洞。
江乐士 图源:东网
“东网”24日援引香港特区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的话说,黎智英多案缠身,其涉嫌的违反国安法、串谋欺诈等,一旦定罪或会被判重刑,相信他不会希望自己在监狱度过余生。江乐士认为,即使黎智英交出所有旅游证件及被软禁在家,但以其财产、权力、人脉,一旦他选择潜逃也能找到可行方法。
江乐士指出,法官开出黎智英每周3次去警署报到的保释条件存在漏洞,
应该下令其每天报到,质疑黎智英为何不用戴上内置GPS功能的电子脚镣。
眼下,香港律政司已表态将就黎智英保释一事上诉至终审法院。江乐士表示,
律政司就保释申请上诉至终院史无前例
,但他也指出,律政司在上诉时,必须证明法官李运腾批准黎智英保释的决定,涉及具有重大而广泛重要性的法律论点,或涉及实质及严重的不公平情况。他坦言,
这绝非易事
。
黎智英的保释条件还包括不得受访及使用社交媒体,23日,他的推特(Twitter)账号已经停用,过往内容也被清空,有关页面显示“此账号不存在”。
黎智英推特账号已停用
对于上述保释条件,执业大律师龚静仪认为同样存在漏洞,因为黎智英本身就拥有媒体,他大可不用署名的方式将自己的意见刊登到网络或报纸,让他可以继续和外国势力联系,重犯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的机会甚高。此外,1000万港元的保释金,对黎智英而言也是“九牛一毛”。
法律界人士:若黎智英潜逃,法官必须问责
据大公文汇全媒体24日报道,全国港澳硏究会会员、法学教授傅健慈接受访问时狠批,对法庭的裁决感到匪夷所思和十分失望,更慨叹“唔知依家高院啲法官做紧咩?(不知道现在高院的法官在干什么)”
傅健慈 图源:大公文汇全媒体
傅健慈接受橙新闻访问时直指法官犯了原则性错误。他指出,黎智英是在保释期间,涉触犯香港国安法被捕,根据香港《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9G条有关保释规定,便足以拒绝让他保释。加上引用香港国安法第42条的有关保释条文,法官已不应批准黎智英保释。若他最后真的潜逃,有关法官必须问责。
傅健慈说,黎智英保释条件众多,说明法官心底也知道他的潜逃和再犯风险有多高。傅健慈赞扬律政司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不过,
若律政司上诉失败,傅健慈建议特区政府考虑引用香港国安法第55条和第66条,将黎智英移送内地审理。
观察者网注: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2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
根据香港特区《刑事诉讼程序条例》 第9G条,法庭如觉得有实质理由相信被控人会有下列行为:(a)不按照法庭的指定归押;或(b)在保释期间犯罪;或(c)干扰证人或破坏或妨碍司法公正,则无须准予被控人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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