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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大学老师获刑!

时间:2020-11-16 17:58 0 2033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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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是受人尊敬的大学教师
  竟为帮助学生通过考试
  找人替考?
  近日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
  伪造身份证件案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
  叶某通过张某甲(另案处理)
  联系江西某学院招生老师张某
  提出需要46人替考
  国家公共英语三级考试
  并承诺通过考试每人600元
  未通过考试的每人100元报酬
  寻找“枪手”
  张某遂让学生王某(另案处理)
  安排替考人员
  承诺通过考试每人500元
  未通过的每人100元报酬
  王某便在本班及学院兼职群内
  找到46名替考人员并收集了
  身份证照片和电子照片
  制作假身份证
  之后,叶某找到朱某要求其
  制作46张假身份证(每张75元)
  随后将朱某的联系方式、店铺位置
  以及考生名单
  (含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
  发给张某
  张某将以上信息转发给王某
  并要其与朱某对接
  假身份证制作完毕
  2019年3月18日
  王某将46名考生名单
  身份信息及代考人员的电子照片
  交给朱某并支付了定金
  2019年3月21日
  叶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朱某3450元
  王某到店取走46张假身份证
  制作假准考证
  张某找到吴某(另案处理)
  制作了假准考证
  2019年3月22日
  王某将假身份证、准考证
  分发给46名替考人员
  舞弊最终败露
  2019年3月23日
  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
  发现王某及部分替考人员
  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叶某、朱某、张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伪造居民身份证件四十六张,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
  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上缴国库。
  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至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黑板!
  在任何考试中
  都要严格遵守考试规则
  诚信参考
  切勿找人替考
  来源:江西法院、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编辑:周震琴
  审定:邓芳
  核发:杨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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