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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又改口了:若因违法送到内地审讯 我都脚软

时间:2020-8-25 12:02 0 1509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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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黎智英又改口了:若因违法送到内地审讯 我都脚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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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港媒
  海外网8月25日电 乱港头目、“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早前因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而被拘捕,此后获得保释候查。他此前在媒体节目中回应事件时,曾声称即使被捕后或会送到内地审讯,“也没有恐惧”。但就在24日,他又改口了。
  综合香港东网等媒体报道,24日中午,黎智英出席前香港特区议员刘慧卿的一档节目时,突然改口称如被捕后要到内地审讯,“我都脚软”。谈到现在社会上有部分人支持所谓“揽炒”,曾支持市民上街“抗争”的黎智英这次却又“打倒昨日的我”,声言一旦“揽炒”,香港就会“玩完”,呼吁现在应重新思考。
  事实上,这已经不是黎智英第一次为自己的罪行改口并“叫屈”了。此前被保释后,他就被曝依旧“行程紧密”,本月13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更是狡辩称,自己是因为被捏造出来的指控被捕,辩称自己从来没有支持过“港独”,从没给过相关活动一分钱,并大言不惭地称“我应该被假定无罪”。
  黎智英此言随即遭到香港理工大学专业及持续教育学院讲师陈伟强狠批,称这是彻头彻尾的砌词狡辩。陈伟强说,警方检控黎智英的罪名是“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而非“分裂国土”的罪名。至于黎智英称自己没有支持“港独”,陈伟强认为这是他在转移视线,以误导公众相信其“死撑”的这套说词。
  陈伟强指出,目前警方对黎智英检控列出的表证材料也成立,包括其曾任职中情局的助手马克·西蒙(Mark Simon),支持“我要揽炒”专页的运作,呼吁外国制裁香港特区政府等。因此,黎智英在采访中自称“因捏造出来的指控被捕”的说法,非常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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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源:东网
  不少网友也纷纷讽刺称,“不心虚就不会整天想着走啦。一个月三次想逃,惶惶不可终日,自食其果”“肥佬黎害了无数年轻人,就算终身监禁都不能抵消他的罪孽”。还有网民讥讽黎智英是“戏精”:“逃不掉,又强行给自己加戏”。
  就在作出此次表态的同一天,黎智英因被控涉嫌一宗刑事恐吓案在香港西九龙裁判法院提堂,法庭随后裁定案件表面证供成立。该案于20日、21日、24日提堂期间,法院大楼外先后有数十位市民手举写有“起诉黎智英、严惩卖国贼”“勾结外国、乱港黑手”等字样的标语,呼吁法院彻查黎智英。
  现年72岁的黎智英目前已有5宗刑事案件在身,共面对7项控罪。包括“刑事恐吓”、“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等。此外,黎智英曾先后三次申请离境赴美,均被法官拒绝,要求其在保释期间一直留在香港。
  香港警方曾在今年2月28日拘捕了黎智英、李卓人和杨森,3人涉嫌参与一宗发生于2019年8月31日的未经批准的集结。4月18日,警方拘捕黎智英、李柱铭、何俊仁等15人,他们涉嫌与去年(2019年)发生的未经批准的集结案件有关。8月10日,警方拘捕了黎智英等10名犯罪嫌疑人,部分人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这是黎智英今年第三次被香港警方拘捕。
  相关报道:
  
媒体:为何餐厅男侍应保释被拒而黎智英能被保释?  【环球时报】香港国安法实施以来,一些被告获保释,但又一些被拒绝保释,引发香港社会对保释问题的关注。
  据香港《东方日报》22日报道,23岁的餐厅男侍应唐英杰因七一回归日在湾仔驾驶插有“港独”中英标语旗帜的电单车冲过三道警方防线,而被控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及恐怖活动罪,7月申请保释被拒后又向高等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及保释。法官周家明及李运腾21日颁布书面判词称,唐英杰申请人身保护令是错误采用程序去挑战裁判官拒绝保释的决定。
  报道称,申请方提出香港国安法第42条列明“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才能给予保释”,而“不会继续实施”像是要求被告须承认自己曾经实施、亦需承诺未来不会再实施,有违普通法的无罪推定原则。不过,法官认为申请方错误诠释该条例,其说法完全不合逻辑。法官同时认为,申请方欲挑战香港国安法的合宪性,并不能以司法复核或人身保护令的方式去处理,因此不接受其希望保释获批的证据。特区政府称,香港国安法第62条规定,如本地法律与香港国安法不一致,香港国安法亦适用。因此,法庭应按照香港国安法第42条严格执行。
  22日,香港入境处工作人员涉嫌起底案也被拒保释。25岁的孔颖琛被控在2019年12月至今年8月,身为入境事务处文书助理,却故意做出不当行为,包括主动或应其他身份不详人士的要求,未获授权而取用入境事务处的计算机,搜索及撷取特定人物的个人资料,包括政府高级官员、区院法官、裁判官、立法会议员、警务人员及其家人等225人的个人资料,再非法发布至社交媒体,导致受害者受到恶意滋扰、网络欺凌、起底等。她被控一项在公职中行为失当罪及5项目的在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诚实地获益而取用计算机罪,22日被带到东区裁判法院首次提堂。由于案件证据强并涉及违反诚信,为防止被告在保释期间继续操控社交账号发放资料,或有机会销毁证据或弃保潜逃,因此拒绝其保释申请。
  此前香港警方以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及串谋欺诈等罪名拘捕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前“香港众志”成员周庭等人,之后他们被保释。对于有民众不解,黎智英等人祸港乱港为何还能保释?香港“橙新闻”在报道中引用如下网民评论:“看港片都知道,警察只能拘留疑犯48小时,案件还没到法庭,他现在的身份还是嫌疑人。除非是严重伤人的案件,其他案件,香港法律都是允许保释的。”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顾敏康撰文称,黎智英等人被捕后,警方可以有48小时进行讯问调查,到期警方有3个选择:一是无条件释放;二是将他们提堂,正式在裁判法庭提出检控,然后由法庭决定是否让他们获得“法庭保释”或继续羁押;三是让疑犯做“警方保释”,外出候查。国安法贯彻“羁押为主保释为辅”原则,如果是“法庭保释”,则必须遵循香港国安法第42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因为香港国安法涉及的是四种特殊犯罪,即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这些都是危害性质非常严重的犯罪,“只有当行为人涉及这四种特殊犯罪时,香港原有的‘保释为主、羁押为辅’的原则才不适用”。
  据了解,黎智英等人属于“警方保释”,警方只能扣留48小时,还没起诉到法庭。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田飞龙曾解释过,香港司法制度中的保释制度不等于直接把人放了,而是类似于内地刑事诉讼法中的取保候审,这是根据行为人的危害性,及他(她)事后是否能够配合刑事诉讼程序而做出的一种权衡。
  顾敏康称,保释不是“放虎归山”或逃脱法律追究,不管是警察保释还是法庭保释,保释只是犯罪嫌疑人在社会上等待被调查、起诉和法庭审理。保释的优点是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权利,而其缺点也是显然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弃保潜逃,重新犯罪,或者串供作伪证等。所以,无论保释与否,实际上是一个利益的综合平衡,需要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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