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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提议修宪取消国家主席任期限制

时间:2018-2-26 06:12 0 22496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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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据新加坡《联合早报》报导:中国将在宪法中删除国家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内容,意味著作为国家元首的国家主席任职期限不再受到限制,现任国家主席习近平在2023年两届任职期满后,可以继续担任国家主席。

官媒新华社昨天发布中共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修改,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中国现行宪法制定于1982年。

中共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改,但国家主席的两届任期限制一直没有变动。 1993年,中共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接替杨尚昆出任国家主席,定下了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三位一体”的最高领导模式。由于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只能任职两届,江泽民和胡锦涛都在国家主席两届期满后让出总书记职务,形成最高权力定期交接的惯例。

上月举行的中共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决定在下月初开幕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对宪法进行第五次修改。二中全会公报指出,这次修改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的原则,保持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有观点认为,国家主席任期制或许不在这次修改范围之内。

分析人士指出,这次修宪取消对国家主席任期的限制,显然出乎很多人的意料。中共党章对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的任职期限都没有明文规定,这次修宪等于去掉了“三位一体”领导模式中的“短板”,为最高领导人以“三位一体”模式执掌党政军大权扫除了任期障碍。可以预计,在2022年中共二十大举行后,习近平有望继续担任中共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

分析人士认为,由于国家主席两届任期制已经实行了30多年,有关修宪内容在党内外都会引起比较强烈的反响。通过去年10月举行的中共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全会,修宪内容已被中共中央委员会审议通过。在即将到来的“两会(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年会)”上,有关修改国家主席任期的话题还将受到高度关注。但预计官方将统一口径,不会放开相关话题的讨论。

另外,这次修宪也将胡锦涛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指导思想,排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之后。同时,宪法还将增加“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内容。

另据新华社报道,中共政治局前天下午就宪法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举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为修宪和实施宪法造势。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中共首先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中新社北京2月25日电:中国官媒25日发布消息称,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实践,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该建议包括21个部分,4000余字。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 ;“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 ;“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七项至第十五项相应改为第八项至第十六项。

——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十一项至第二十一项相应改为第十二项至第二十二项。

——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修改为“(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第八项“(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修改为“(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此外,记者注意到,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五条,分别作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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