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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奸大女儿又扬言向二女儿下手被妻子杀死

时间:2014-3-8 09:55 0 382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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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3月7日讯 妻子举报丈夫强奸大女儿,丈夫刑满出狱后扬言报复并施家暴,妻子与二女儿将其杀死。日前,申请法律援助的妻子获得法院从轻处理。

  丈夫出狱后恶性不改

  道里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马勇告诉记者,何梅1965年出生于我省一个小县城,患有小儿麻痹症,她的丈夫张州立脾气暴躁、不务正业,吃喝嫖赌样样不落。2001年张州立因多次强奸时年仅12岁的大女儿张燕燕,何梅忍无可忍向公安机关举报,张州立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为了摆脱阴影,让孩子们健康成长,何梅带着两个女儿到哈市务工。2010年正月,张州立刑满出狱,何梅以为经过10年服刑改造的张州立会改过,能重新做人,在将大女儿送到外地后,何梅让丈夫到哈市团聚。

  张州立仍对妻女当年的举报怀恨在心,多次向何梅追问大女儿的下落,声称要报复她。由于何梅没有将张燕燕的下落告知张州立,张州立经常打骂何梅,甚至扬言要强奸二女儿,杀了何梅。张州立回家的5个月里,何梅肉体上受到折磨,精神几近崩溃。

  律师辩情由赢得轻判

  2010年秋天,腿脚不便的何梅在二女儿的帮助下杀死了张州立。死者张州立系头部遭受钝器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致死,肝组织检出毒鼠强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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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接到何梅申请法律援助的材料后,道里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律师先后找到了何梅的同乡,了解情况。律师收集到了张州立母亲口述要求宽大处理何梅的证明,何梅所在村村委会及包括被害人近亲属等众多村民也联名提交信件,请求宽大从轻处理何梅。

  法院开庭审理时,律师发表了以下几条辩护意见:被害人张州立对何梅及其子女施加的家庭暴力行为是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何梅是由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并多次受到被害人生命威胁的情况下,出于保护自身及子女的人身安全,不得已采取“以暴制暴”,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程度较低,理应从轻判决。被告人何梅具有准自首情节,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梅已得到被害人母亲及亲朋好友的谅解,被害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及村民都要求对何梅宽大从轻处理。

  合议庭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了刑事判决书,宣判何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判处何梅的二女儿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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