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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批南海仲裁庭「自创规则」违背国际法原则

时间:2016-7-19 05:22 0 1228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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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新加坡7月18日电:南海问题与区域合作发展高端智库学术研讨会18日在新加坡举行。针对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日前作出的所谓裁决,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副院长孔令杰在此间接受中新社采访时表示,仲裁庭违背国际法基本原则,预设立场,自创规则,挑选证据,玩弄文字游戏,罔顾基本事实,做出了“一边倒”的荒谬裁决。

  孔令杰表示,仲裁庭在裁决中一不讲法,二不说理,三不据实,无限扩大管辖范围,大胆冒进解释法律,法律适用牵强附会,事实认定偏听偏信。这导致裁决严重不公,非法无效,对中国根本不具有任何法律拘束力,更不会对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产生任何实质影响。

  孔令杰指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第15部分对缔约国提起附件7项下的强制仲裁程序有严格的限制,并设定了四道“门槛”:一是争端在提起仲裁之日已经客观存在,二是争端涉及《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三是争端未被当事国所排除,四是当事国提起仲裁前履行相关程序义务。《公约》设定上述严格限制的目的就是要确保主权国家自主选择和把控争端解决方式的法定权利。

  在初步裁决中,仲裁庭不顾《公约》的上述规定,不尊重中方2006年排除声明的本意,轻易跨过四道门槛,错误裁定中菲之间存在菲方诉称的《公约》解释和适用争端,错误裁定处理菲方诉求不以主权问题为前提且不涉及海洋划界争端,错误裁定2002年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是“政治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错误裁定中菲未通过《宣言》及一系列双边协议选择通过谈判协商解决南海争端,错误裁定菲方履行了相关程序义务。

  孔令杰表示,最终裁决中,在管辖权问题上,仲裁庭一错再错,玩弄文字游戏,认定《公约》第298条(1)中的“历史性所有权”与“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水域”以及“历史性所有权”并不相同,并据此裁定自身对涉及中国在南海历史性权利主张和南海断续线问题具有管辖权。这些概念在国际法上仍然是模糊的,它们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仲裁庭选择性的援引联合国1962年发布的研究报告《包括历史性海湾在内的历史性水域之法律制度》。为了能够全面“帮助”菲方“澄清”南海争端有关方面,仲裁庭不顾《公约》条款的本意,不顾相关概
念不清的事实,不顾中方的实际主张,擅自扩大自身在上述问题上的管辖权。

  孔令杰指出,临时仲裁庭做出的最惊人的荒谬裁决当属认定包括太平岛在内的中国南沙群岛各岛礁皆为礁石(Rock),皆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为达到这一目的,仲裁庭违背国际法基本原则,擅自扩大自身管辖范围,把手伸到本不该裁定之事项。另外,仲裁庭把自己装扮成完善和发展《公约》的“勇士”,试图自创标准,擅权发展《公约》现行规则,成为海洋法的非法“创造者或发展者”。仲裁庭还以《公约》的“卫道士”自居,对内涵和外延均极为模糊的《公约》第123条(3)大胆进行不当解释,成为《公约》的非法“解释者或适用者”。仲裁庭法律推理前后不一,事实认定颠倒黑白,谬误认定太平岛是礁非岛,沦为“指鹿为马”的枉法仲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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