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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生病急用钱18万存款不翼而飞,银行称钱被老人买成保险

时间:2023-3-26 11:10 0 333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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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亳州。马大爷存的18万元不翼而飞了,他请柜员帮忙把明细打印出来看看,可对方却称:里面都没有钱了,还打印出来干嘛呢?于是拒绝了马大爷的要求。但是马大爷哭着说:自己根本就没有来取过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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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大爷无儿无女,只剩下他和老伴相依为命,他们陆陆续续朝该行存了18万,为的就是给自己攒一点急用钱。

别说,这笔钱还真的派上了用场,最近几天,马大爷的身体就出现了不适,他实在是受不了后,就和老伴商量,还是去取6万元出来,找人瞧瞧到底是怎么回事?
可是,等马大爷和老伴一起来到存款行取钱的时候,柜员却说:存折里一分钱都没有,就是一本空存折,让马大爷扔掉吧!没用了。
马大爷一听,急忙让柜员帮忙查找一下原因,他说自己前两年才存过一笔钱进去,怎么可能就没有了呢?
柜员却不耐烦地说,里面一看就没有钱了,还有什么查询的必要呢?让马大爷挪开,不要妨碍自己接待其他储户。

柜员的这一番话,着实把马大爷的老伴吓坏了,她想着这18万可是老两口的养老钱呀!怎么说没就没有了呢?于是一时想不开,直接晕倒在了地上。

等老两口心情平和一点后,他们立即找来了调解员,让对方帮忙讨要说法。

调解员找到存款行的负责人后,才了解了真实的情况,原来老两口的18万被柜员买成了保险,前后分了两次,一次是6万,一次是12万,还说这些都是老两口签字同意的。
为此,马大爷坚决不同意对方说的,他说自己不认识字,也不懂得签名,当初为什么把钱存在这是?是因为他和老伴都觉得该行安全,谁知道最后却变成了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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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让负责人拿出马大爷当初同意的证据,比如签字监控都可以,可是对方就是拿不出来。经过双方多次协商后,对方同意退还马大爷的18万本金,但是利息却一分没有。
对方给出的理由是,马大爷买的产品是5年到期,但是现在还没有到期就取出来的,实际只能退还75000元。
但该行作为管理储户财产的单位,他们愿意承担相应损失,这也算是仁至义尽了,所以,没有办法再满足给予马大爷利息的要求。

最后马大爷同意了对方的处理方案,对于他们来说,能够拿回本金就已经心满意足了。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一、该行可以随意把储户的钱拿去帮忙买成其他产品呢?

肯定是不可以的,虽然我们存钱后的利息,也是该行拿去借贷后获得的,并且分了一部分给我们,但是绝对不可以违背我们的意愿,拿去买其他,这种行为属于欺诈。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予以撤销合同。
虽然,该行以马大爷的名义帮他买了其他,但是,这份合同违背了马大爷的真实意愿,所以马大爷可以请求撤销,要求返还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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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马大爷可以要求该行支付利息吗?
当然是可以的,马大爷当初和该行签订的是储蓄合同,所以理当获得利息。

银行法第29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存款储蓄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并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由此可见,只要存钱了,就可以获得相应的利益,如果不付利息的,可以要求该行支付违约金。

民法典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对于柜员私自将储存方式变更,属于违约行为,需要立即返还马大爷本金加利息,并且支付马大爷违约金。
三、这种行为不知道是该行授权的,还是柜员私自操作的,还如何追责呢?

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由此可见,这件事不管是柜员私自操作的,还是该行要求操作的,马大爷只管找该行就可以了,用人单位必须承担储户的损失。

把钱存在该行,就是基于信任,可是现在大家对该行的信任度却越来越低。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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