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裁定严重虐待行为 可作为夫妻分居法定事由
商报讯:大理院裁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的严重虐待行为可作为夫妻分居的法定事由。大理院在一项裁决中表示,重大虐待行为是指会为配偶、其子女及双方共同子女,制造充满敌意与恐惧之生活环境的各类行为。
然而,大理院也表示,是否存在作为分居法定事由的严重虐待行为,必须由法院根据每个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逐案确定。
同时,大理院强调:“根据《家庭法》批准的分居判决并不会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也不影响他们的婚姻状况。该判决仅涉及夫妻的‘分床分居’,因为我国管辖范围内不允许绝对离婚。”
根据《家庭法》第55条,提出分居申请有10项法定事由。
这些事由包括:针对申请人、共同子女或申请人子女的重复身体暴力或严重虐待行为;强迫申请人改变宗教或政治派别的肢体暴力或精神压力;以及被申请人企意图引诱、唆使声申请人、共同子女或申请人子女卖淫,或纵容此类教唆与诱使行为。
被列为事由的还包括:最终判决判处被申请人监禁六年以上(即使已获得赦免);被申请人吸毒成瘾或习惯性酗酒;被申请人的女同性恋或男同性恋行为;被申请人的性不忠或性变态;被申请人企图谋害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抛弃申请人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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