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龙网编辑部7 发表于 2024-4-25 12:33

存1380万只剩73元,商人:后悔把钱放银行,现在成了笑话

李政学怎么也没想到,存到银行1380万元,只剩73.89元了。
6年前,吉林辽源的生意人,在农业银行辽源分行办了张储蓄卡。时任惠宁支行副行长刘艳通过关系找到他,说是当领导需要大笔储蓄来完成任务。为了帮忙,李政学当天就存了140万元进去,并把卡交由对方保管,但没有告知密码。


自己的银行卡为何要搁在别人手里?李政学称,当时刘艳介绍,这张卡是零存整取,存期三年,利息比较高,但不能提前取钱,也不能挂失。可以帮忙把卡放在银行保险柜,到期归还比较安全。
考虑到对方与母亲是朋友,存在经济往来,有“丢东西习惯”的李政学就同意了。“我放保险柜时,里面确实有挺多卡,说都是内部卡,放着放心。如果银行保险柜都不安全,我也想不到哪里会安全了。”首次存钱,李政学当天还在刘艳办公室领取了生活小礼品。
据李政学说法,2013年底他改了名,怕影响取款就向刘艳要卡。对方还让他放心,“只要卡不丢就行,在保险柜里面呢,你就放心存吧。”
此后,他和母亲一直给这张卡里存钱,前后共计1380万元。


直到2015年10月,他听说刘艳欠别人很多钱,已经不上班逃往外地,便到银行窗口一查:卡里只剩下73.89元,密码也被修改了。
“银行一开始也不敢相信,调查后发现与刘艳有关,但认为这是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李政学记得,当时妻子还怀有身孕,这事让他们一家人如遭雷击。
他将辽源分行告上法庭,认为银行应承担责任,要求赔偿存款及298万余元利息。
据辽源市中院一审判决书,李政学是在辽源分行办的卡,当时刘艳是惠宁支行的工作人员,因此不论存款多少,都不能体现这是刘艳的储蓄任务。并且银行没有替储户保管银行卡的业务及义务,所以刘某的保管行为,不能代表银行。
李政学明知银行卡内存有大额资金,却仍交给刘艳,并存入大量资金,且刘艳实际控制银行卡长达两年,李政学对该卡置之不理、不闻不问,有悖常理。
法院还查明,根据银行卡的交易渠道,需要持有银行卡并在交易时输入正确密码才能办理业务。即便是修改密码,也必须知道原密码才能办理。而这张银行卡并没有通过挂失渠道修改过密码,也就是说,刘某是知道交易密码的。
李政学否认透露密码给刘艳,也从未开通电话银行等业务。“为什么在我什么也没提供的前提下,密码改了,短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也开通了,我却都不知道。”他认为刘艳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操作取走他的钱,而辽源分行违反的相关规定。


法院认定,李政学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存款损失是辽源分行违法或违约造成的,即使银行卡内存款是刘艳转出,该转款行为与其职务并无关联,不属于职务行为。故辽源分行对此存款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李政学办理银行卡后,交给案外人掌管,没有证据证明银行存在过错,因此驳回其诉讼请求。
“银行也承认钱不是我取的,但是钱确实没了。”李政学说,后悔把钱放在银行,本来过得挺好,现在却成笑话了。
另据法院查明,刘艳于2013年2月至2014年10月,任农业银行辽源市惠宁支行综合部副行长。2014年10月后,任农业银行辽源分行营业部营业室主任。2018年7月,刘艳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15年,但其判决书中,并没有提到李政学和他的银行账户。
值得注意的是,农业银行辽源分行还曾提出,刘艳涉嫌集资诈骗罪,不排除李政学及亲属参与或协助刘艳集资诈骗,恶意起诉银行,同时向法院提交了辽源市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五份,以证明李政学的银行卡与刘艳集资诈骗一案有多处关联,该卡与刘艳集资诈骗终端卡有多笔资金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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