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花椒姐 发表于 2020-11-1 09:01

在菲律宾,从以下几点可以判断马路边的律师公证点,公证的文件是否合法有效

法律咨询:
在菲律宾生活,我们每天的生活都离不开文件的律师公证,租房,卖房,代缴费等等,律师的公证让一份私人文件变成了公共文件,赋予了代理人合法的权利。公证处也从马路边天桥下,到一个小小的门面,再到政府部门的大厅柜台,到处都有它的身影。我发现我邻居的律师公证了一份不是很完整的文件,律师也没有提供完整的公证登记册上需要的文件,这使我的邻居对某笔交易的可信度产生了怀疑。我邻居的律师会为此承担责任吗?



案例剖析: 
(查本和艾蒂夫妇案ACNo.114782017年9月5日)由菲律宾助理大法官NoelTijam撰写,可以为你的困境提供参考。
它明确指出:“我们强调,2004年规则第四条第5款规定:
  第5 虚假或不完整的证书。公证人不得处理:
  (a)签署一份包含公证人已知或相信为虚假信息的证书。
  (b)在不完整的公证书上加盖公章。”
  第六条-公证登记。
第1 公证登记表。–(a)公证人应按照本规则的规定保存、维护、保护并接受检查,该登记册按时间顺序排列,由一本永久装订的带编号页的书组成。
  第2 公证登记簿上的目录。–(a)对于每项公证行为,公证人应在公证时在公证登记簿中记录以下内容:
  (1)条目编号和页码;
  (2)公证的日期和时间;
  (3)公证的类型;
  (4)文书、文件或程序的名称或说明;
  (5)每名委托人的姓名和地址;
  (6)如果公证人本人不认识签字人,则提供本规则规定的合法身份证明;
  (7)宣誓或确认其身份的可信证人的姓名和地址;
  (8)公证费用;
  (9)进行公证的地址(如果不是在公证人的正常工作或营业场所);
  (10)公证人认为有重大或关联的其他情形。
  (b)公证人应当在公证登记簿上记载不履行公证行为的理由和情形。
  在这里,无可争辩的是,被告的公证登记册没有记载与上述通知/宣誓书有关的细节。为了免除自己的责任,他把责任归咎于秘书的疏忽。
  关于这一点,我们重申,公证人对其公证登记簿中的所有条目承担个人责任。他不能通过把责任推给秘书来减轻自己的责任。在公证登记簿上记录这些条目的行为是公证人职责的一部分。考虑到公证人的责任性质,被告不应将这种责任转移给其秘书,并允许她作出此类相关的记录。”
  毫无疑问,你邻居的律师疏忽了他作为委托公证人的职责。根据上述讨论,最高法院可撤销他的职务,暂停其职务,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我们希望能回答你的问题。请注意,此建议仅基于您所叙述的事实以及我们对这些事实的剖析。当其他事实被改变时,我们的意见可能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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