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花椒姐 发表于 2020-9-28 08:10

当初把钱借给朋友,约定了7%月利率,现在朋友不认账,怎么办?

法律咨询: 
我的菲律宾大学同学去年向我借钱。我们约定每月7%的利息。既然我们是朋友,我就没有和他签任何书面合同。后来,他没有支付我们约定的利息。他说他只能结清本金,不能承担利息。他还说,我不能坚持收取利息,因为我们没有合同,即使假设我们有合同,利息也会因为不合法而无效。这是真的吗?请就此事向我分析建议。

案例剖析: 
一般来说,在菲律宾,合同无论以何种形式出现或已签约,只要所有必要条件都存在,都具有约束力。但是,如果某一特定菲律宾法律规定合同以特定形式出现,则必须遵守。菲律宾新民法典第1356条明确规定:
  “合同无论以何种形式订立,只要具备合同有效性的所有必要条件,都是强制性的。然而,当法律要求合同必须以某种形式才能有效或可执行时,或要求以某种方式证明合同时,这一要求是绝对的和不可或缺的。
  在你的信中,你提到你与你的菲律宾大学伙伴签订了一份简单贷款合同,根据该合同,每月应支付百分之七的利息。这种合同不是书面的。显然,你有权要求他支付贷款本金。新民法典第十一条:未要求贷款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因此,只要有其他证据证明确实获得了此类贷款,并在到期未结清,就可以依法要求支付贷款。
  然而,就利息而言,由于你与他达成的协议没有以书面形式约定利息,因此我认为可能不能要求对方付利息。新《民法典》第1956条明确规定,“除非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否则不得支付利息。”最高法院在DelaPaz诉L&JDevelopmentCompany案(G.R.no.1833602014年9月8日,Ponte:法官MarianoC.DelCastillo)阐明:
  “由于缺乏支付贷款利息的书面规定,债权人不得收取货币利息。
  根据《民法典》第1956条,除非以书面形式明确确认,否则不得支付利息。法律禁止未经书面规定收取利息。
  关于这一事项的判例还认为,如果要支付利息,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a)明确规定支付利息;(b)书面签署支付利息的协议。
在同一案件中,菲律宾高等法院宣布贷款的月利率为6%是不合法的。既然你们约定的月利率高达百分之七,法院可能会以放高利贷和不合法为由调整利率。
菲律宾最高法院解释说:“即使已经书面约定了支付利息,贷款月息6%也是不合法的。
  事实上,鉴于1982年中央银行第905号通知,暂停实施高利贷法,高利贷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并且,并非所有的贷款利率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法院有权降低不合理的利率。
  虽然菲律宾法院承认当事方有权签署合同,并要求他们遵守其条款和约定,但这一规则并非绝对的。如果合同约定的利率不合法,那么法院可以在必要时调整利率。在行使这一权力来确定什么是不公正和不合法的时候,法院必须考虑每一个案件的情况。
  我们希望能回答你的问题。这条建议完全基于你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对此的剖析。当其他事实被改变时,我们的意见可能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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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熊是只银渐层 发表于 2020-9-29 06:13

这比高利贷还猛,年化率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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