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花椒姐 发表于 2020-9-24 10:35

买家全款购买土地后,卖家又通过法院取得土地所有权,怎么办?

法律咨询: 
迪诺在2010年把一块未注册的土地卖给了我父亲。我的家人在付款并签署了买卖契约后占有了这片土地。2015年8月,我们发现迪诺向法院申请了上述土地的所有权,最终获得了批准。迪诺告诉我们,我们不能再对土地登记提出异议,因为法院的判决已经是最终判决。迪诺现在否认他把房子卖给了我们。我们该怎么办?

案例剖析:
有两种情况,需要你父亲采取不同的补救措施。如果在注册法令发布后一年内发现注册,您的补救措施将是重新开放和审查注册法令。第1529号总统令第32条规定:
  “登记令不得因任何受不利影响的人缺席、未成年或其他无行为能力而重新开启或修订,也不得因在任何法院进行的推翻判决的法律程序而重新开启或修订,但须符合任何人的权利,包括政府及其分支机构,被剥夺土地或其中的任何产业权或权益,或因该等裁定或以实际欺诈取得的业权确认书而被剥夺土地或其中的任何产业权或权益,或在该等注册判令记入日期起计的一年内,向原讼适当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开审及覆核注册判令,但在任何情况下,凡无辜的有价买主已取得土地或其权益,而其权利可能受到损害,则法院不得受理该项呈请。当本法令中出现“无辜买受人”或同等词语时,应视为包括无辜承租人、抵押权人或其他价值产权负担人。
  上述一年期满后,登记令和颁发的所有权证书即成为无争议的。任何人如在任何情况下因上述注册判令而承受损失,可向申请人或对欺诈负责的任何其他人提出损害赔偿诉讼,以寻求补救。”
  但是,如果注册法令的发现发生在签发后一年之后,所有权证书将成为无争议的,不再开放供审查,并且您父亲的补救措施是根据上述法律第二款对迪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在Wee诉Mardo案(G.R.No.202414,2014年6月4日),最高法院通过尊敬的前协理法官JoseC.Mendoza陈述:
  “所有权证书仅仅是其中所述特定财产的所有权或所有权的证据。它不能用来保护篡夺者不受真正主人的伤害;也不能被用作欺诈的盾牌:它也不允许一个人以牺牲他人为代价来致富。不动产证书可能被另一人以不动产所有权人的名义持有,也可能是不动产所有权人。
  请愿人的补救办法是提起单独的诉讼程序或诉讼,以保护其声称的利益。答辩人可要求被告履行其在诉讼中所购买的财产的价值,并要求其履行其在诉讼中所主张的财产价值。她也可以提起撤销诉讼。无需说明,请愿人必须证明她的权利,因为被告声称销售是伪造的。”
  在您的情况下适用上述判决,您的父亲也可以对迪诺提起具体履行诉讼,以迫使他履行其在《销售契约》或《再转让诉讼》项下的义务。
  我们希望能回答你的问题。此建议完全基于您所叙述的事实以及我们对这些事实的剖析。当其他事实被改变时,我们的意见可能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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