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花椒姐 发表于 2020-9-23 17:29

将司机解聘,需要支付多少赔偿金?

法律咨询:
我父亲作为家庭司机工作了十多年。上周,他的雇主通知他,他们不再使用他的服务。根据这一通知,他们还提议向父亲支付相当于他服务一个月的费用。考虑到我父亲为这个家庭服务的年限,我真的觉得这个提议微不足道。另外,我的表弟被其雇主公司解雇,其离职薪水等于他的月薪乘以服务年限。我是否可以知道父亲有同样的权利要求离职工资等于一个月工资乘以其服务年限?

 
案例剖析:
您的查询答案为否。根据最高法院的说法,家庭驾驶员的权利受《民法》管辖,而不受《劳工法》管辖,特别是关于授权原因的离职金的规定。在Atienza与Saluta(GR233413,2019年6月17日)一案中,高等法院通过副大法官JoseReyesJr.宣布:

由于《Kasambahay法》明确废除了《劳动法》中有关家庭佣工的规定,其中包括家庭司机;由于《Kasambahay法》不适用于家庭司机,因此有必要恢复《民法》的规定,特别是其中的第1697和1698条。文章提供:

第1697条。如果家庭服务的期限是固定的,则除了正当理由外,一家之主和家庭佣工均不得在期限届满前终止合同。如果家庭佣工被不公正地解雇,应向他支付已经获得的补偿金和为期十五天的补偿金。如果家庭佣工无正当理由离开,他将被没收应支付的未付薪金,为期不超过十五天。

第1698条。如果家庭服务的期限不是由规定或服务的性质决定的,则根据以下规定,一家之主或房屋佣工可发出通知以终止服务关系规则:
(1)如果赔偿是在当天支付的,则可以在任何一天发出通知,通知服务应在第二天结束时终止;
(2)如果赔偿是按周支付的,则可在最迟于该周的第一个工作日发出通知,通知服务应在从该周初起的第七天结束时终止;
(3)如果赔偿是按月支付的,则可以最迟在该月的第五天发出通知,告知服务应在该月底停止。xxx

由于《卡桑巴耶法》明确废除了,只有《雇佣家庭佣工劳动法》第三章第141至152条;并且《劳动法》没有废除《民法》中有关家庭服务的规定,该规定隐含了家庭司机在照顾家庭需要时的家庭司机,该《民法》规定适用。否则,家庭司机将得不到一点保护。当然,那不是立法者的意图。”

在这方面,根据上述《法典》第1697条,如果您的父亲作为家庭司机被不公正地解雇,则应获得他已经获得的赔偿以及为期15天的赔偿。

总而言之,由于菲律宾的《劳动法》不适用于您父亲的情况,因此有关离职金的规定同样不适用。

希望我们能够回答您的问题。该建议仅基于您叙述的事实以及我们对此的剖析。当其他事实发生变化时,我们的观点可能会有所不同。


菲律宾花椒姐 发表于 2020-9-23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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