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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者建议:监察人员刑讯逼供由检察机关侦查

时间:2018-4-27 15:18 0 1830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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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刑诉法修改,陈光中建议:监察人员刑讯逼供应由检察机关侦查)
  刑诉法修改之际,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建议,各级监察委的监察人员,若存在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对此类犯罪的侦查权建议由检察院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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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中共十八大后,监察体制实现改革、中国反腐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持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与之相对应的刑事诉讼制度也紧跟调整,刑事诉讼法将修改并与之衔接。4月25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拟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加速裁程序等。
  4月26日,诉讼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各级监察委的监察人员,若存在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对此类犯罪的侦查权建议由检察院行使。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应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监察人员刑讯逼供由谁侦查
  草案对检察院侦查职权作出调整,拟删去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保留检察院的部分侦查权。
  草案规定,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检察院侦查权做出调整是此次草案中最受关注的部分。今年3月通过的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陈光中称,监察法通过后,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已从检察院转移到监察委,为解决监察法与刑诉法相矛盾的问题,完善与监察法的衔接,此次刑诉法修改做出调整。而保留检察院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侦查权,相当于“将这一部分侦查权又还给检察院。”
  “草案中司法工作人员所指的范围也引起关注。《刑法》第94条将司法工作人员的概念界定为‘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负有侦查职责的人员包括公安、检察机关中依法行使侦查权的人员。”陈光中说。
  他认为,各级监察委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也有可能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行为,而司法工作人员的界定,意味着监察委的工作人员有此类犯罪行为的由监察委自行调查。
  对此,他建议,草案应将监察工作人员犯罪的侦查权也划入检察院,这样调查才更客观、中立,也符合检察院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
  缺席审判还应保障被告人诉权
  草案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理。
  草案还规定了缺席审判的具体程序,并规定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陈光中表示,建立缺席审判制度是加大反腐败和境外追逃力度,以及与国际社会接轨的需要。目前,中国在境外追逃追赃中遇到一些阻力,比如如何证明其是潜逃至境外的贪污、贿赂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与不同国家进行国际合作时,不同国家要求的证据材料、司法文书不同。有的国家认可法院判决才是正式的司法文书,对于公安机关、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认可。此前,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没有缺席审判程序,这给引渡、遣返境外在逃人员带来一定难度。
  他对《财经》记者说,2005年中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配合该公约的实施,发挥其在国际合作中打击腐败犯罪方面的作用,他曾提出建议设立缺席审判制度,但有关部门认为这会影响被告人的辩护权,因此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只是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及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中共十八大后,追逃力度逐渐加大,“缺席审判制度显得越来越有必要”。陈光中认为,缺席审判程序必须慎重行使,并不是每个外逃至境外的嫌疑人、被告人都一定要适用缺席审判。还应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缺席审判的具体程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并最大限度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财产权。
  因此,对缺席审判的案件还应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比如规定委托辩护和提供法律援助,审判应经开庭,近亲属有权参与庭审,赋予被告人的近亲属上诉权等十分必要。
  认罪认罚从宽应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草案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有关决定,授权两高在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二年。
  陈光中称,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试点中的成功经验,并转化为法律,才能予以复制和推广。
  但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如何充分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试点中的做法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有些案件可能并非是嫌疑人、被告人真正自愿如实供述,并不排除冤假错案的可能性。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有辩护律师参与,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非常重要。二是认罪认罚可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应达到什么程度。目前,有关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都须符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中回避了这个问题。“有一部分学者参考美国辩诉交易的做法,认为证明标准可以从宽,这值得推敲。”
  陈光中建议,该类案件应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防止出现冤假错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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