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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详解“聂树斌、于英生、陈满”三案疑点

时间:2017-2-27 15:18 0 1336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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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聂树斌案、于英生案、陈满案……检察官详解案件疑点
  昨天的《面对面》,央视记者专访了一位检察官杜亚起,他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二处处长,从2003年开始,他一直在最高检负责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办理和对下指导工作。杜亚起详细讲述了聂树斌、于英生、陈满等案件在复查案卷时所发现的诸多疑点。
  聂树斌案:发现极不正常的现象
  1994年,聂树斌因被怀疑为一起强奸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被逮捕。
  1995年,经过二审终审,不满21岁的聂树斌被判决犯有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并被执行死刑。
  2005年,另一位嫌疑人王书金供述曾强奸杀害聂树斌案的被害人,一案两凶浮出水面,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聂树斌案公开宣判,审判长宣告聂树斌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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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提审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一案,该案最终进入再审程序。最高法院决定再审之后,最高检聂树斌案专案组随即成立,杜亚起是专案组成员之一。
  讯问笔录有缺失
  司法机关此前认定聂树斌犯有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依据之一,就是聂树斌自始至终供认自己有罪的讯问笔录,但专案组仔细审查警方对聂树斌的讯问笔录,发现了一个极不正常的现象。
  杜亚起:1994年9月23日那天,办案组人员把聂树斌抓到了,抓到之后就进行审讯,但是审讯之后,23日到28日之间的5天时间,没有任何一份讯问笔录附卷,卷里头没有这个期间的讯问笔录。
  记者:这异常吗?
  杜亚起:当然异常,因为正常情况下,抓到犯罪嫌疑人之后,无论你是否采取强制措施,都会要第一时间进行讯问,不可能把他放在那去不问他。
  被害人死因的结论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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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聂树斌案中,被害人康某某是如何死亡的这一点上,原审判决认定是聂树斌用随身携带的花衬衣,猛勒被害人康某某的颈部,致康某某窒息死亡。但专案组认为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并不确定。
  杜亚起:被害人尸体被发现时,并没有进行解剖,只是结合被害人颈部缠绕一个花衬衣,得出了窒息死亡的结论。排除其他死因的工作没有做,为此,这个窒息死亡的结论是可质疑的。
  证据的同一性缺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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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案组还发现,原审判决认定的作案工具——聂树斌用来勒死被害人的花衬衣来源不清,在口供与在案的证据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杜亚起:花衬衣是本案最核心的一个物证。现场勘查的照片上,缠绕在被害人颈部的已经变了颜色的衬衣,与事后让聂树斌辨认的衬衣,两个形态不一样。相关的侦查人员说,从现场提取的这个衬衣不容易辨认,所以进行了水洗,水洗完了之后,再让聂树斌辨认。但如何水洗,怎么拿给被告人进行辨认,这个过程没有任何文字记载,也没有照片。
  记者:这意味着什么?
  杜亚起:保管链条上不完善,从现场提取的衬衣是不是让被告人辨认的衬衣?同一性没有保障,这会影响证据的效力。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聂树斌案公开宣判,作为该案的承办人,杜亚起亲历了宣判现场。
  杜亚起:虽然作为两高,有勇气去纠正了一个这样的案子,使这案子真正的最后正义没有缺位,但是有一点,毕竟一个生命已经逝去,这个是我们无法挽回的。所以从这一点上来说,作为每一个司法从业人员,内心都会受到震撼,我们能不能在今后的司法工作中,尽量避免这种错案的发生?
  于英生案:发现被忽略的重要痕迹
  1996年12月2日,于英生的妻子韩某在家中遇害,时任蚌埠市东市区区长助理的于英生被确认为犯罪嫌疑人,并最终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3年8月13日,安徽省高级法院公开宣判,认为于英生故意杀害其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于英生无罪。三个多月后,杀害于英生妻子的真凶武钦元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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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轰动一时的安徽于英生杀妻案,是高检院就刑事申诉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第一案。这一次,杜亚起的身份不是督办,而是具体承办检察官。
  2枚外来指纹被忽略
  案发现场勘查笔录记载有28枚指纹,其中包括2枚外来指纹,但事后的手印检验报告,却只有26枚全部来自于英生家人的指纹。2枚外来指纹去了哪里?如此重要的痕迹为什么被忽略?
  杜亚起:外来指纹两枚送到省公安厅的指纹库进行比对,但没有比对结果。痕检员证实,当时现场确实发现了外来指纹,不排除他人作案可能。但仅仅基于这一点就说是他人作案,依据也是不充分的。
  无罪证据缺乏合理排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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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阅卷调查,检察人员发现了另外一个被忽略的重要证据。案发后现场勘查,公安人员在于英生妻子的体内发现有精液,并提取后进行送检,但DNA检测显示,精液不是于英生的。
  杜亚起:这个就是一个很重要的无罪证据,如果你认定于英生有罪的话,必须对这个证据有合理排除解释的。但在案卷材料中,看不出来。
  在于英生的有罪供述中,还有一些细节,不支持他的供述的真实性。
  杜亚起:于英生说事后伪造现场,从单位办事回到家之后,去伪造现场,伪造现场的同时,因为事先是捆了老婆手的,上面缠着塑料绳子,这个塑料绳扔到了窗外,但是你到窗外找这些塑料绳,根本就没有。同时按照他的有罪供述,说割老婆颈部的时候,老婆颈部的血喷涌出来,呈放射状,但是经过尸检之后,颈部的创口损伤是死后伤,因为死后伤不可能形成喷溅,因为它没压力了。这些供述与在案的证据,是明显矛盾和冲突,他的供述真实性是没有保障的。
  于英生被宣判无罪的2013年,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对加强防止和纠正错案机制建设作出规定,明确不能作“留有余地”的判决。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分别提出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陈满案:认定证据的说服力不足
  1992年12月,海南海口发生一起杀人焚尸案。凶案发生几天后,四川籍青年陈满被锁定为凶手,并于1999年二审获判死缓。
  2015年2月10日,最高检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满案的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6年2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海口市美兰监狱,对陈满故意杀人放火再审案公开宣判,陈满被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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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陈满的父母委托律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正常的分案之后,申诉材料正好落在杜亚起手中,仔细阅读申诉材料后,杜亚起认为原审裁判存在错误可能,决定立案复查。
  指向嫌疑人的最主要证据遗失
  记者:在这个案件的调查过程中,您发现了哪些关键的环节问题有缺陷?
  杜亚起:当初侦查机关说从被害人的口袋内,搜出了陈满的工作证,这个工作证是确定陈满为犯罪嫌疑人最主要的一个依据。但各种证据里,没有显示这个工作证的确实存在。
  案发现场提取的多项重要物证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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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过程中,这一案件另一个存疑的问题是,侦查机关从现场获得了带血的西服、衬衫、卫生纸、报纸碎片等物证,但事后,这些物证丢失了,不能移送到法庭上。
  杜亚起: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法庭查证属实后才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而被告人有罪供述又前后矛盾,与在案证据存在很多矛盾,所以这个案件的整体证据达不到有罪认定的标准。
  2015年2月10日,最高检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满案的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一年后,2016年2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海口市美兰监狱,对陈满故意杀人放火再审案公开宣判:原审被告人陈满无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杜绝冤案错案司法应“反向审视”
  记者:人们希望用这种亡羊补牢的方式,能够防患于未然,或者在进行过程中,能够得到有效规避和纠正。
  杜亚起:外界看到的是,案子经过再审纠正就结束了。实际上,一个案件纠正之后,不单纯是案子,它对后续的每一个案件的办理,特别是每一名司法从业人员,都有警示作用。
  现在我们提“反向审视”,就是反过头去看,曾经的司法行为哪些不规范、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

  在今后的司法活动过程之中,应该更加严谨,更加遵照法律的规定。每一个人都意识到这一点,整个司法水平就会提高,错案自然就会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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