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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谈说于长城于长庚的《起诉书》

时间:2017-7-21 17:59 1 4772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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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施文志

        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出版的《菲律宾华侨华人访问录》,于长庚口述,潘露莉访问的【冤狱的来龙去脉】一文,于长庚先生说:……总之,一切都是事先安排好的。来观审的国外记者很多,其中最重要的一位美国IPI的前任主席Barry Bingham。他的父亲曾经是罗斯福总统驻英国大使,而他自己在美国也有一定的社会地位。他本人是亚洲基金会的董事或主任之。他是坐自己的专机来,必须要在开审的那天下午三点离台返美国,因为他家里有客人在等他。为了能够让Bingham在三点准时离开台北时知悉裁判结果,法庭审讯到了中午时分就宣布下午两点半宣判。宣判的结果是长城被判两年感化教育,而我被判了三年……。
        四十多年过去了,于长城、于长庚的两地冤狱已成历史了。当时台湾当局的欲加之罪:“叛乱嫌疑”是如此的荒谬!
        这就是当年的台湾警备司令部军事检察官的《起诉书》:“六十年度警检诉字第〇一三号:……右被告等因叛乱嫌疑案件,业经侦查终结,认应提起公诉,兹将犯罪事实、证据及所犯法条款叙述于后:犯罪事实:于长城、于长庚为旅菲律宾华侨于民国三十四(一九四五)年,在菲共同经营《华侨商报》(Chinese Commercial News),于长城任社长兼总经理,于长庚任总编辑,因先后阅读匪党书籍,导致倾向朱毛匪帮。自五十七(一九六八)年起,利用华侨商报,经常刊载有利朱毛匪帮窃据地区新闻,以及夸大共匪有关国防、外交、科学、工业、水利、生产等各项报导,并于《华侨周刊》(The Chinese Weekly)登载为匪酋毛泽东张目及夸耀匪伪各项建设进步之文字,作有利于共匪之宣传,案经菲国遣送返国,由本部侦办。”
  当年国民党伪政权的所谓“叛乱嫌疑案件”,竟然是如此的“无理取闹”!可恶之极!难怪当年国民党兵败如山倒,龟宿台湾小岛!
  《起诉书》的:证据及所犯法条:……于长城阅读毛匪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论联合政府”、“我看到红色中国”、“醒悟了中国”、“二十一世纪”、“毛匪语录”。于长庚阅读毛匪泽东着:“论持久战”、“论人民内部矛盾”、“资本论”、“毛匪语录”等匪书影响,导致倾匪……其所发行之华侨商报与华侨周刊,累牍连篇载刊有为匪张目等文字,诸如:“新华社报导中国工业好些新的技术改革一种进步型式钻矿机”。
  “诸如”即是说《华侨商报》与《华侨周刊》的有些报导新中国的有关新闻。在《起诉书》一一列出新闻题目。
  在所谓军事检察官韩延年的荒谬《起诉书》,这些就是证据?正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当年于长城于长庚兄弟被“绑架”到台湾去!当年的台湾当局竟然是如此的荒谬!如此的伪造所谓的“犯罪事实”!这是当年的台湾警备司令部军事检察官的“起诉书”:六十年度警检诉字第〇一三号:……右被告等因叛乱嫌疑案件,业经侦查终结,认应提起公诉,兹将犯罪事实、证据及所犯法条款叙述于后:……诸如:“新华社报导中国工业好些新的技术改革一种进步型式钻矿机”(见华侨商报五十八年三月四日第一版)……。
        “诸如”即是说华侨商报与华侨周刊的有些报导新中国的有关新闻。然而这些报导都是当年“法新社”的新闻报导!“商报”只是翻译为中文而报导之!遵守的是菲律滨的法律!而当时的台湾当局是如此的无耻无知!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起诉书”的起诉辞:……,“中共人民共和国一向主张以和平共存五项原则为基础,发展所有国家的外交关系”(华侨商报五十九年三月十三日地第一版),…… “毛语录是菲律宾朝野正反左右都感到有研究之必要,且是本地英文书店畅销书之一”(华侨周刊五十八年六月十五日第三十卷,第二十四期第九页)…… “毛泽东是女权与女人解放先驱”(五十九年一月第四十卷第一期第四页)……等等,不胜枚举,亦有华侨商报合订本十六册,华侨周刊一百十二份可资覆按。……亦经被告等供认明知不违。其利用上开报刊,登载有利于匪宣传文字,又已为多数人所共见共闻,且被告于长城对刊登是项文字,供承事先知情,足认与被告于长庚具有共同犯意,核其所为,显有触犯惩治叛乱条例第七条之罪嫌。被告等经常利用报刊为匪宣传,系基于慨括犯意反覆实施,应依连续犯论。获案报刊系违禁品,应以谕知没收。再查被告等为中华民国国民,其行为虽在国外,但其所触犯惩治叛乱条例之罪,而惩治叛乱条例为刑法内乱外患罪之特别法,是被告等在国外之犯行,依照刑法第五条之规定仍适用之。爰依戒严法第八条第二项,军事审判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提起公诉。
        这就是当年台湾当局对于长城长庚兄弟的“起诉书”?荒谬!无耻!可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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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气平和 发表于 2017-8-19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 举报 来自: 菲律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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